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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點燈熬油地寫材料了。你再反映也是枉然。但我不相信,光天化日之下,
怎會翻白為黑?我就不相信沒有個包青天,找不到個說理的地方。我記得
1987 年法制報曾登過一篇《法律作後盾,農家勝官家》的文章,說的是淮北
市公安局侵犯公民民事權利,受到了法律的處罰。我感到社會主義的法律還
是公正的。作為我個人,將接受任何公正的處理,但也決心同任何不公正的
處理作鬥爭。&rdo;
&ldo;你感到對你的處理在哪些方面不公正?&rdo;我問。
&ldo;我認為首先是侵犯了我的公民名譽權。1987 年6 月29 日,在未落實
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因將軍俑頭案,省文物局就宣佈讓我停職檢查,這是不
合乎情理的。事實是,我作為考古隊的一名普通隊員,在將軍俑頭案問題上,
不但無任何責任,而且是有功人員。&rdo;
這個說法令我在感到新鮮的同時,也吃了一驚,一個有功的人何以又受
到處分?吃驚過後,又增強了我要聽下去的興趣。
&ldo;之所以我說有功,是在2 月18 日早案發後,是我首先組織報案,派人
保護現場和派人去西安向屈鴻鈞瞭解情況的。2 月25 日,又是我第一個核實
案情,及時向所領導人匯報的,2 月26 日,還是我對放置雜品的倉庫進行認
真檢查,最後從事實上落實將軍俑頭確實被盜的。這一切,足以表現一個普
通考古隊員、業務幹部對國家文物的高度責任心。而文物局黨組竟不顧事實,
顛倒黑白,冤枉無辜,打擊有功者,宣佈讓我停職檢查。至今我也不明白,
這到底是為什麼?我一無任職,二無問題,停的什麼職?檢的什麼查?難道
積極報案、負責就有罪嗎?
&ldo;由於局黨組的錯誤決定,使我不明不白地接受停職檢查,遭受冤屈竟
長達七十餘天。在那段時間裡,我背著停職檢查的黑鍋,精神上受到極大折
磨,人不人,鬼不鬼。不能正常工作,無法搞業務研究,同志間的正常接觸
和交往也受到限制,連家屬的思想上也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並在相當廣的範
圍內造成極大影響。我總覺得,我黨在對人的問題上歷來是相當慎重的,我
認為局黨組宣佈讓我停職檢查的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的有關條文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的名譽權,侵害了我的人格尊嚴。
&ldo;文物局所派來的整頓檢查工作組,經過大量的調查和落實工作,於8
月29 日找我談話,也承認將軍俑頭案與我沒有責任。那麼,因將軍俑頭案宣
布讓我停職檢查,顯然是錯誤的。而文物局不但不糾正錯誤,反而在無事實
責任的前提下,以莫須有的罪名,於9 月4 日,要求我在處分決定上簽字。
我在上面所簽的字是:處分完全是強加於我頭上的。
&ldo;之所以說處分是強加於我頭上的,是因為我只兼管了一段一號大廳的
值班人員。從工作上說,考古隊的發掘和修復是分為兩攤的,保衛工作也是
一分為二,我本人從來沒有負責過修復工作方面的保衛安全,也沒有任何人
交給我修復上一片紙、一個字的文物冊表,更沒有交待過一件文物實物。再
說,分工兼管和保衛幹部有質的區別,分工兼管,那就可以分給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