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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鹽政改革。在歷朝財政收入中,鹽稅所佔的比重都非常大。五代後唐和後漢都對鹽政實行了官榷制度,實際上就是壟斷經營,對犯禁者的處罰極為嚴厲。特別是後漢政權,規定凡是犯鹽禁者,哪怕只私販一克鹽,也要殺頭,民憤極大。郭威稱帝後,也對鹽政進行改革,將犯鹽禁的標準限制在五斤以上。柴榮繼承了養父對鹽政的改革,而且柴榮的鹽政改革是唐末五代規模最大、影響最大的。
食鹽分為兩種:
一、顆鹽(鹽池所產),也稱監鹽,主要產自解州的安邑、解縣。
二、末鹽(即海水、井水、鹼水煮鹽),也稱散鹽。
顆鹽產地多集中在開封附近的解州地區,運輸成本較低。而海邊距內地較遠,所以官府在海邊煮鹽,需要長途跋涉來到內地銷售,人拉馬扛,生產和運輸成本遠高於顆鹽,還有就是販私鹽者以末鹽為多。
顯德元年十二月,柴榮下詔,規定曹州、宋州以西的十幾個州,改食顆鹽。柴榮禁止末鹽內運,對以末鹽為生的鹽戶生計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影響。此舉似乎不妥,但柴榮的難處在於,國家財政並不充裕,雖然銷銅鑄錢得利不少,可是因用錢的地方實在太多,所以能省則省。曹宋以西不再贖買末鹽,但末鹽還可以在曹宋以東地區銷售,依然有錢可賺,只不過較以前少了一些。
柴榮對蠶鹽法也進行了調整,儘量讓利於民。蠶鹽制度始於五代,就是官府為了保障農民生活穩定,以便安心生產。具體做法是官府將食鹽以借貸的方式發給農戶,每到蠶絲上市時,農戶再折成原價,用絲綢等物還給官府,通常是在官府收夏秋兩稅時一併上交。
另外,還有一種察頭鹽,就是在每年秋播時賣給農民。但這種察頭鹽的價格比較高,以齊州(今山東濟南)一石要收三千文錢。察頭鹽不合理之處在不論農民年收入是多少,哪怕是遭了水旱蝗災,三千文錢是一文都不能少的,老百姓經濟壓力非常大。顯德三年時,柴榮規定每石鹽的價格減掉一半,即一千五百文。
不過在蠶鹽的改革上,柴榮有一點做的不太妥。在滄、棣、濱、淄、青五州的農戶中,年收入高低不等,但交還官府的蠶鹽價都是一樣的,即絹一匹。柴榮覺得這樣對收入少的農戶不公平,下詔規定每戶還貸的絹由一匹提高到兩匹。
柴榮本意是想維護農戶間相對平均的生活水平,結果無論貧富都交兩匹,反而加重了貧農負擔,這純是好心辦壞事。即使如此,後周的蠶鹽法也要比宋朝的蠶鹽法更符合農民利益。因為宋朝不再把鹽貸給百姓,卻依然徵收蠶鹽錢,一文錢都不能少。&ldo;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rdo;(12)
後周政府規定,蠶鹽是不允許私自販賣的,&ldo;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於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糶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rdo;(13)也就是說,蠶鹽是不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否則會嚴重擾亂鹽業市場。
柴榮還放寬了河北地區的鹽禁,顯德三年規定,河北的&ldo;鹼鹵之地&rdo;,允許民間製鹽,&ldo;一任人戶煎練。&rdo;(14)但條件是隻能在河北地區販賣,以漳河為界,不能進入河南。同時還允許在鄉村市場(草市)進行食鹽買賣,鹽商們可以在集市上做生意。
柴榮透過對一些涉及百姓民生的重要行業的弊政進行改革,提高了百姓生產貿易的積極性,為日後北宋商品經濟的繁榮,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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