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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在曹操時,屯田民&ldo;專以農桑為業&rdo;,並未規定有力役、兵役負擔。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時,諸典農官令部下經商求富,致使農業勞動力減少,影響到生產。為此,司馬芝上奏:&ldo;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rdo;。這個建議得到了曹叡的同意。當然,積弊已深的經商風氣,並非一紙詔書所能矯枉。

從司馬芝所言屯田民終歲種田服役的忙迫情況看,他們確實是夠辛苦的。但他們所從事的各種雜役都與農事有關,還說不上是額外的勞動負擔。至於經商治生則是屯田民非生產性的額外負擔。但並非政府規定的勞役。另外,《晉書》卷2《文帝紀》言司馬昭於&ldo;正始初,為洛陽典農中郎將,值魏明奢侈之後,帝蠲除苛碎,不奪農時,百姓大悅&rdo;。有些同志認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雜役,則不能說沒有徭役負擔,我以為:所謂&ldo;苛&rdo;,是額外加派的稅役;所謂&ldo;碎&rdo;、&ldo;雜&rdo;,乃零星攤派,諸如此類的苛捐雜稅,在封建時代,無時不有,只要不是經常性的,就以不視為正式負擔為妥。假若一律都以&ldo;有&rdo;字概括之,那也就沒有區別了。曹魏興辦屯田的目的是解決軍食,為了多積糧谷而減輕屯田民的經常性的力役、兵役負擔,總是有利的。

至於屯田民有無兵役負擔,前已言及,興辦屯田的前提條件之一,即必需保障安全生產,因之在農閒時對屯田民進行軍事訓練,以便必要時能夠自衛。當三國分爭時,若指望屯田民完全脫離武裝行動,也是不現實的。例如當建安二十三年(218年)春正月漢太醫令吉本等反操,攻許,燒丞相長史王必營。當此危急時刻,王必調動潁川典農部民參加平叛,乃是必然的事,談不上是真正的兵役負擔。至於魏與蜀、吳緣邊有屯田民的地區發生戰爭時,偶爾令屯田民參加戰鬥,亦屬難以避免之事。所以這類令屯田民暫時參加戰爭的事例,不宜視之為有兵役負擔。

至於官府給屯田民租用的土地數額及辦法,史書未有敘及,因為當時政府掌握的無主荒地頗多,問題不是無地給農民耕種,而是農民不能種,不敢種,因之土地分配事項未成為當時主要討論課題。毫無疑問,授田之事還是有些記述,例如在授田之前,典農官必需&ldo;相土處民&rdo;,令民先&ldo;擇居美田&rdo;。曹操在建安七年(202年)發布的《軍譙令》提到:&ldo;將士絕無後者,求其親戚(指家屬)以後之,授土田,官給耕牛&rdo;;北魏李彪建議仿照曹魏舊例施行屯田時,曾提到&ldo;一夫之田&rdo;;《晉書》卷47《傅玄傳》載傅玄給晉武帝上疏說:

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以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修耳。

由上可知,曹操開辦屯田之初,乃量民力授田,後來統治者為了多收租谷,逐漸給屯田民增加耕種畝數。結果,廣種反而落得薄收。傅玄的疏上於泰始四年(268年),當時民屯已兩次宣佈廢止。傅玄所談者為田兵屯田,但民屯之演變,亦必與此相似,是可想而知的。

四、軍屯

軍閥混戰之初,曹操&ldo;眾寡糧單&rdo;。兵少,尚可招募;糧單,則軍隊越多,越養不起。曹操早時因處於內線作戰,沒有時間和條件令軍士屯墾。及打敗汝潁黃巾軍以後,始得在許下興辦民屯。有力地支援了戰爭,成為曹操所以能變弱為強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國分立局面形成以後,曹魏於與吳、蜀交界地區屯駐重兵,糧食需求量甚多,於是軍屯乃應運而生。

《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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