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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厭其煩的美國警官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的觀眾可能會納悶: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歷盡千難萬險擒獲犯罪嫌犯後,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ldo;坦白從寬,抗拒從嚴&rdo;之類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厭其煩地告訴嫌犯&ldo;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問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僱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rdo;。
對於很多觀眾來說,亨特警官這段臺詞實在令人費解:落入法網的犯罪嫌犯竟然還有權一聲不吱、拒絕回答警察的審問,這嫌犯豈不是白抓了嗎?然而,在真實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沒對被抓獲的嫌犯哆嗦這段臺詞,那麼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電視劇中亨特警官的這段臺詞並非編劇或導演的憑空編造,而是與美國憲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規定的刑事程式有直接關係。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憲法第6條修正案則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可能有人會問:有沒有搞錯啊?既然有權保持沉默,那為啥萊溫斯基(onica lesky)小姐和柯林頓(bill clton)總統都招了呢?
是這麼回事:根據美國法律,政府或國會為了換取一個被告全盤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時會與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證不用被告的供詞對其本人進行起訴。在柯林頓&ldo;拉鏈門&rdo;一案中,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萊溫斯基的口供去起訴柯林頓,特別檢察官就給了萊溫斯基這種豁免權。面對萊溫斯基的供詞和裙子上的汙點,柯林頓採用了鑽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詞遊戲的損招兒,主動招出他與萊溫斯基之間有&ldo;不適當關係&rdo;,但沒有發生嚴格法律定義上的&ldo;性關係&rdo;,以此逃避向聯邦大陪審團作偽證的嚴重法律後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屬於在不知道自己憲法權利的情況下被迫自證其罪,那麼這種供詞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犯罪證據引用的。這一規定源於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決。
二、米蘭達案與&ldo;米蘭達告誡&rdo;
1963年,一個23歲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ernesto iranda)的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訊。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證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這麼個玩藝兒。經過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全招了,並且在供詞上簽了字。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米蘭達案時,檢察官向法庭和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簽字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
米蘭達既無職業又無收入,屬於一貧如洗的貧困階層,根本僱不起辯護律師。但是,根據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wa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義務為被控刑事重罪的貧窮被告免費提供律師。於是,主審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爾(alv oore)的公共辯護律師為米蘭達辯護。
這位莫爾律師當時已73歲高齡,而且缺乏刑事案辯護的經驗。在出庭辯護時,他聲稱,根據憲法第6條修正案的條款以及最高法院關於窮人律師權的判例,嫌犯被捕後警方就應立即為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