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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姆斯:與時俱進的大法官霍姆斯出生在美國東北部麻薩諸塞州的波士頓,其父親是哈佛大學醫學院的教授,也是位有名氣的詩人,母親是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千金,父系和母系兩個家族都是當地的世家望族,因此他從小生活在&ldo;往來無白丁,談笑皆鴻儒&rdo;的環境中。在哈佛大學讀書時正趕上南北戰爭爆發,霍姆斯毅然投筆從戎。戰爭期間他先後三次負傷,其中兩次危在旦夕。大難不死的經歷養成了霍姆斯勇敢和堅毅的性格。受外祖父的影響,他拒絕了從政和經商的誘惑,終身與法律為伍,先是律師,後是哈佛法學院的法律史講座教授。他在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on law)成為美國法學的不朽名篇,確立了法學的社會和現實主義學派。接著,他又從書齋走向法庭,1882年出任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並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1902年,他61歲時成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對憲政和法治的堅定信念成為後來無數法律學生的楷模,他的眾多著述成為法學的名著經典。1885年在一次律師協會的聚會上,他解釋了自己為什麼選擇了法律生涯:
&ldo;毫無疑問,如果思考並去理解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絡,任何事情都饒有趣味。當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種職業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職業都不能像法律那樣給予如此開闊的眼界去感受人類靈魂內在的能量,去深刻體驗生命的激流。它能夠讓它的從業者以目擊者和參與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奮鬥、失望和凱旋。……法律就象魔鏡,反映的不僅是我們的生活,而且是曾經存在過的所有人的生活!每當我想到這一宏偉的主題,我都難以自制。&rdo;
他認為法律必須反映時代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與時俱進,與傳統的觀念決裂,適應不斷變化的生活,而不是相反。1913年,在一年一度的哈佛大學法學院校友聚餐會上他誠懇地告訴他的校友:&ldo;我們也需要……學會超越我們自己的信念,讓有序的法律變化去廢除我們曾經珍視的東西。&rdo;在論及法律本身與法官個人傾向的關係時,他更明確地表示:國會有權力透過&ldo;民眾&rdo;所需求的任何新的立法,只要這些新法律在憲法範圍之內。
霍姆斯這種開明立場難免與他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同事格格不入,1905年的洛克納(joseph lochner)訴紐約案就是一個例子。
該案是霍姆斯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後面對的第一樁重要的勞工權益案。當時,經過工人階級的艱苦鬥爭,紐約州終於透過一項法律,禁止麵包房老闆讓僱工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一個叫洛克納的老闆第二次違反這一法律時,法院對他處以50美元的罰金。洛克納不服,最終把這個案件上訴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納的辯護律師聲稱:紐約州的這項立法偏袒工人,損害老闆,因此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第14條中&ldo;平等保護條款&rdo;;而且,憲法第5條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而&ldo;程式&rdo;就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而建立的,因此,這一帶有偏向的立法剝奪了洛克納與其工人們簽定契約的自由,因而也就等於剝奪了洛克納處置其財產的權利。
實際上,美國憲法原文中並沒有把契約自由看作是公眾自由的一部份。但原告律師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其奧秘就在於,19世紀最後20多年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ldo;鍍金時代&rdo;,社會達爾文主義盛行,弱肉強食,資本權力幾乎決定了一切。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強調,憲法第9條修正案的含義是除憲法明確的權利之外,人民還享有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