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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皖南事變前的國民黨密件

一九三九年國民黨制定的五個機密檔案摘錄

共黨問題處置辦法

(分別密令各省黨政軍高階長官)

黨政方面

(1)全國上下均應一致遭奉抗戰建國綱領,以實行三民主義為最高原則,任何糾紛,皆當依照法令處理。

(2)共黨在各地不得假借名義,為任何公開或秘密之組織及民眾運動,如經發現,即勒令解散,並予以應得之處分。

(3)共黨外圍組織,如民族解放先鋒隊、西北青年救國聯合會、工人救國會、農人救國會、婦女救國會、全國學生聯合會等,應即嚴令取消,由中央指定機關接收訓練。

(4)共產黨員非經中央特許,絕對不準服務於各部隊、機關及軍事性之學校、交通及產業機構中,上述各部門尤應嚴格防範共黨潛入活動,發展其秘密組織。

(5)個別共產黨員在各地一般公私機關團體服務者,必須開列名單呈報中央,否則一經查覺,即以戰時非法活動論罪。

(6)共黨應即停止違反本黨政策之種種宣傳及共產主義思想之傳播與該黨黨章決議宣言實際活動情形之公佈,關於&ldo;統一戰線&rdo;、&ldo;新階段&rdo;、&ldo;拉丁化運動&rdo;、&ldo;新啟蒙運動&rdo;、 &ldo;民主政治問題&rdo;與&ldo;少數民族問題&rdo;等等宣傳活動,即應取締。

(7)共黨加辦有報章、雜誌、書店或印刷所等,均應依法辦理立案登記等手續,並遵照法令之規定,報章、雜誌不得載有違禁之文字或廣告,書店不得發售違禁之書籍刊物,違則即行封閉。其他報章雜誌如刊載有共黨色彩之非法文字,亦應同予取締。至出版事業收歸國有國營時,共黨所辦之報章、雜誌、書店及印刷所等,則一律不許繼續存在。

(8)對付共產黨員之態度可分為兩種,上層注重&ldo;理性之折服&rdo;,以&ldo;嚴正&rdo;對之,中下層則予以&ldo;事實上之教訓&rdo;,以&ldo;嚴厲&rdo;對之,但對于思想不定之青年,則宜開誠感格,善為誘導,佼之悔悟。

行政方面

(1)絕對否認所謂&ldo;陝甘寧邊區政府&rdo;之組織,中央決定認此為地方問題,授意各該省政府自動以種種必要手段恢復管轄權力。

(2)共黨在華北遊擊區內組織之地方政權,應即令移交冀察戰區黨政委員會分會。

(3)教育與訓練機關,必須絕對統一於中央, &ldo;陝北公學&rdo;與&ldo;抗大&rdo;應令停辦,或歸中央接收,至少其教員應由中央遣派,課程應請教部核定。

(4)任何地方不得建立違犯本黨立場及中央法令之經濟制度。

(5)根據重慶財政會議,戰地省政府得發行以法幣為基金之省紗及輔幣(軍用流通券),但各省發行之數量,應先呈准,不得濫印濫發,以防流弊。

軍事方面

(1)加派有力部隊,或忠實精幹之遊擊幹部前住冀、魯,強本黨在華北之武力,以限制共黨之發展。

(2)加派有力部隊開入陝北,或陝北就地編組軍隊,以樹立本黨在該區內之武力,保障黨政工作之推進。

異黨問題處理辦法

戰地黨政委員會公函

案奉 委座辦四次(二)代電節開: &ldo;辦公廳轉陳該會戰黨勒字一七六三號函暨附件均悉。查該會對異黨問題處置辦法所擬實施方案,尚妥。關於黨政部分對晉冀察邊區問題三四兩項,仍應由該會會同中央各黨務機關確實推行情由希查照迅速辦理為盼。&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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