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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3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1)

我和律師透過多種途徑收集到了鄧誣陷我的有關材料後,首先於2001年9月底,以個人名義在京召開了一次新聞發布會,向新華社、《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紀檢監察報》、《北京晚報》及《北京電視臺》等三十多家報社的政法記者公佈了鄧對我進行瘋狂誣陷的所有證據,並決定透過刑事自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系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著名法學家楊敦先對此事極為關注,他指出:&ldo;鄧的惡行令人髮指,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理應受到嚴懲。作為新聞記者,應該勇於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石野記者目前所掌握的有關證據及所受傷害的程度,我認為他完全可以以誹謗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以誣陷罪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公訴,使作惡者被繩之以法。&rdo;

我的代理律師劉月楚認為,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佈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為了使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劉律師說,由於誹謗罪侵犯的是名譽權、人格權,遭受損害的客體的標誌是無形的,因而在本案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傷害的事實是難以用金錢來計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報》在第三版以《為批評報導遭誣陷記者維權刑事自訴訟‐‐此為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為題,第一次向社會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關於新聞記者被迫採用刑事自訴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案件的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據悉,記者刑事自訴目前在我國尚屬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報新聞週末頭版在顯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題為《只能眼睜睜看著負心郎逍遙法外?》的長篇報導,披露了原《南方都市報》聘用記者鄧世祥以欺騙手段迫使姑娘陳小芹(又名陳良琴)與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後,又同時在廣州與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報》及《現代快報》等數十家媒體紛紛發表或轉載了此文。令人遺憾的是,鄧世祥以報假案、寫舉報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領導及有關部門投信,稱石野&ldo;私藏槍枝,為黑幫頭目;長期在京搞恐怖活動;詐騙巨額錢財、為廣東警方追捕的負案在逃犯&rdo;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傷害。在此期間,石野曾多次受到鄧的威脅,幾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門的立案偵察。經過諮詢國內法律資深專家及有關法官,針對鄧的行為及其對石野造成的嚴重後果,石野決定刑事自訴,以便更好地維護一名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谷遼海指出,根據我國新刑法第243條&ldo;捏造事實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do;;第246條&ldo;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do;的規定,鄧的行為令人髮指,已觸犯了刑事犯罪,理應受到嚴懲。

隨後,國內多家報紙對此進行轉載,此宗因記者寫批評報導引出的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由此拉開了帷幕。在此案中,作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聞戰線上奮鬥了七八年的政法記者,而作為被告的鄧也是一名新聞記者,因此,此案公開後,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同時也引起了中國記協及國內眾多新聞單位的注目。

儘管我早知道打起這場官司肯定會有許多阻力和麻煩,但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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