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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我們極可能得先釐清一個概念或者名詞‐‐山德斯書名所標示的罪,其真正的意涵不是法律意義的犯罪,而是一個倫理的、道德的概念之詞,真正在現實世界的作奸犯科、流血殺人不過是其衍生出來、爆發出來的具體傷害形式暨代價;同理,這樣的罪惡的致命性,其關注的主體是那個被罪惡抓住宛如惡魔附身的人,而不是小說中很倒黴被他殺掉的可憐人;一如國家地理雜誌頻道每星期二晚上十點整播映的重回災難現場影片,探討的不是不幸搭上那班飛機或鐵達尼郵輪的人,而是失事害死人的飛機輪船本身。因此,這裡的加害者和被害人不再是對立的、拮抗的雙方,它們集中於同一個人身上,就像我們才在山德斯的《第一死罪》書裡看到的那名又殺人又自毀的光頭男子一般,呈現出&ldo;兇手/被害人&rdo;的兩頭蛇不祥模式。

然而,要把這樣概念化的、已然超越了法律層次的罪惡重新裝回到以法律為基石的偵探推理小說中,便有著一定的難度,這尤其在&ldo;貪婪&rdo;這種普遍的、已達人皆有之程度的罪惡追索時被清楚放大出來‐‐簡單來說,除非你每本書都採用《東方夜快車謀殺案》那種&ldo;每一個出場人物都是兇手&rdo;的集體殺人模式,否則我們要怎麼樣才能對罪惡追蹤,並一一予以懲治呢?比方像推理小說的最典型佈局(這部《第二死罪》其實也是如此佈局),某個萬貫家財的老兄忽然被宰了,從妻子、兒女、兄弟姊妹、秘書、家庭教師、律師、管家、園丁司機廚子女傭、寄居家中的親戚朋友到暗夜闖入的陌生盜賊云云,每個人都因子額不等的金錢動過心念而且深淺不一的&ldo;進行某種動作&rdo;,從概念化的罪惡探討來說,這裡每一個人俱已犯下了&ldo;貪婪之罪&rdo;了(如果貪婪是罪的話),差別只在於是不是採用取人性命這種特定手段罷了。甚至差別更細微、更隨機在於不敢殺、來不及殺或沒殺成功而已。然後怎麼辦?最終我們還是得回頭取援於法律來界定罪惡的有無和大小嗎?法律懲罰的明明是殺人或傷人,而不是誰誰貪婪不是嗎?搞了半天怎麼又回來了?

也因此,我們通常會看到書寫者某種息事寧人的簡易處置,那就是在書的最後留個尾巴,把&ldo;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do;這八字真言改動一字,成為&ldo;天網&rdo;,意即犯罪的人即使法律動不了他,但舉頭三尺自有神明,自有更高、更森嚴的正義果報機制存在,犯罪的人不只最終仍得面對清算、面對審判,他更當下就得受良心的折磨,他永遠是個不快樂不自由的人……

活在一個普遍懷疑神、懷疑良心懲罰機制的時代,這種處置當然令人不免沮喪。

有關維多&iddot;麥蘭這個貪婪受害者

《第一死罪》書中,如我們所言,最迷人或至少著墨最多、最讓人思量的人物,是那個被驕傲之罪附身的兇手;但如今這部《第二死罪》最有意思的角色卻回頭成為被害者的畫家本人。

儘管這有些轉頭就跑的意味,但我們得公平的說,山德斯選定一名乖戾的、功成名就卻不快樂的天才畫家做為人們犯貪婪之罪的物件,是遠遠比尋常那種除了錢什麼都沒有的扁平被害人好太多了,這相當程度的挽回了&ldo;第二死罪&rdo;這個書名和原初野心勃勃書寫意涵的面子‐‐它使得貪婪這事有了層次,有了內容和深度,還超越了個人,遙遙指向著孕生著、鼓勵著並觸發了人們普遍貪婪之心的外頭世界,亦即我們生活其中、日久不太容易保有警覺的所謂利伯維爾場機制。

麻煩先請大家回想一下。比方你一定在報紙或電視新聞裡瞥見過,蘇富比拍賣場又成功以好幾個億、好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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