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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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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任何事。男人怎麼做她就怎麼做,她應把男人當做主人來侍奉,她應畏懼男人,服從和臣屬於男人。”

德國皇帝說:“女人生就是為了教會,為了廚房,為了孩子。”有本法律彙編把法律上的無資格定義為“兒童、瘋子或已婚婦女的狀況”。《拿破崙法典》宣佈,女人是丈夫的私有財產,但總的說來,一切女人都是國家的財產。

古英國法律規定:“如果一個男人用武力搶走一個少女,讓他付50先令給這個少女的主人,然後再從主人手裡把她買下。”如果她已訂婚,他就要付給她與之訂婚的那個人20先令,如果她已懷孕,就要付35先令,另付15先令給國王。在這些法律中,判罪的原因不是因為觸犯了少女,而只是因為觸犯了她的男性“主人”。在17世紀前,英國的已婚婦女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除非丈夫自願地讓給她權利。當丈夫在世時,她的財產和她的人身完全供丈夫享樂;在某些國家,如果丈夫死後沒有遺囑,女子的財產要給丈夫的親戚,而不給她或她的孩子。

第四章 對女子的性摧殘 對女性的歧視2(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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饞涎欲滴的男子

在印度,婦女的地位是非常可憐的。印度教規定,妻子必須恭順地屈從丈夫,她必須為丈夫保持貞操並聽命於丈夫,即使丈夫年老、醜陋、跛腿、有病、暴躁、粗魯、殘忍、狠毒、酗酒和犯罪,都要把他當做神來崇拜。

在古代西方,也鼓吹女子的“美德”,這種“美德”就是對男子的服從。如在《失樂園》中夏娃對亞當說:

無論你怎麼吩咐,

我都無條件地服從,

像是聽從上帝的命令。

上帝是你的法,你是我的法;

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

使婦女最幸福的認識,

是她的榮譽。

這就是基督教或《新約全書》的教義。聖保羅在致歌羅西人的信中說:“你們做妻子的,要像服從主一樣地服從你們的丈夫,……因而像教會屈服基督一樣,讓妻子在一切事情上都聽從她們的丈夫。”

如果妻子不服從丈夫,或者不是不服從而只是不完全遂丈夫的心意,那麼丈夫就可以“改造”她了。15至16世紀荷蘭人文主義學者伊拉斯謨講過一件事:一個德國貴族娶了一個未受過家庭教師指導、各方面都沒有什麼經驗的姑娘,以便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塑造她。這個可憐的、無知的姑娘從此由她的丈夫教授文學和音樂,而且要背出教堂裡大段大段的佈道詞。姑娘對於這種充滿說教的婚姻非常厭倦,於是整天整夜地啼哭,什麼也不幹,她用頭撞地,不想活了。她的丈夫沒有辦法了,就向丈人求教,丈人說應該把她打得服帖,丈夫卻堅持認為姑娘的父親應該去感化她。於是這個父親找機會告訴女兒,她是個非常難看和不討人喜歡的女人,他曾經害怕不能把她嫁出去;他還說要不是她的丈夫心地善良,他會像對待女僕那樣對待她的。姑娘聽了非常害怕,她十分相信父親的話,結果她跪倒在父親的腳下,又跪倒在丈夫的腳下,保證以後一定記住自己的“責任”。

古代女子的許多行為,都是為了適應男子的需要,例如在中國風行了上千年之久的女子纏足就是這樣。“小腳一雙,眼淚一缸”,纏足這麼痛苦為什麼還要去做呢?一個主要目的是女子纏足以後就不便出遠門了,只能在家裡乖乖地侍候丈夫和孩子了;另一個主要作用是,纏足婦女走路一扭一扭地,會增加女人的性感。由此可見,這都是男子的要求。

古人對女性的生殖器還有一種嚴重的恐懼心理,這和原始社會的性崇拜也有密切聯絡。在原始社會,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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