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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中華帝國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中華帝國皇室典範》規定,由攝政代行其職權。
第八十一條 中華帝國皇帝神聖不可侵犯,其作為不受法律審判。
第四章 中華帝國國會
第八十二條 中華帝國國會以參議院、眾議院構成之。
第八十三條 法律案由帝國政府或帝國國會提出之。
帝國法律,由帝國國會議決之。
帝國國會議決之法律案,經中華帝國皇帝同意並公佈後,發生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參議院以中華帝國皇帝敕選議員、法定最高階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中華帝國皇帝敕選議員不得低於參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條 眾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口選出之選員組織之。
第八十六條 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七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第八十八條 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八十九條 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
第九十條 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九十一條 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九十二條 議員之職務,應俟次屆選舉完成,依法開會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九十三條 兩院各設議長、副議長一人,由兩院議員互選之。
第九十四條 中華帝國國會,由中華帝國皇帝召集,宣告開會、閉會、休會。
國會之開會、閉會,兩院同時行之。
一院停會時,他院同時休會。
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同時休會。
第九十五條 中華帝國國會常會於每年八月一日開會。
國會常會,會期為四個月;得延長之,但不得逾常會會期。
第九十六條 帝國國會之議事,兩院分別行之。
兩院非各有議員總數過半數之列席,不得開議。
兩院之議事,以列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議長。
國會之議定,以兩院之一致成之。
兩院之議事,公開之;但依政府之請求或院議,秘密之。
第九十七條 眾議院認國務大臣有違法行為時,得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同意彈劾之。
眾議院對於國務大臣得為不信任之議決。
第九十八條 參議院審判被彈劾之國務大臣。
前項審判,非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決為有罪或違法。
判決國務大臣違法時,應黜其職,並得奪其公權;如有餘罪,付法院審判之。
第九十九條 兩院對於官吏違法或失職行為,各得諮請政府查辦之。
第一百條 兩院各得建議於政府。
第一百零一條 兩院得各受理公民之請願。
第一百零二條 兩院議員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大臣,或請求其到院質問之。
第一百零三條 兩院議員對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兩院議員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監視。
兩院議員因現行犯被逮捕時,政府應即將理由報告於各本院。但各本院得以院議,要求會期內暫行停止訴訟之進行,將被捕議員交回各本院。
第一百零五條 兩院議員之歲費及其他公費,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國務大臣及內閣
第一百零六條 內閣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均稱為國務大臣。
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大臣輔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