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頁(第1/2 頁)
四
各大區指導部部長,如果其管轄區全部或部分地屬於戰區,就應任命一名聯絡員,派去當戰區的大區指導部部長的顧問。
五
戰區的大區指導部部長應依靠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及其下屬組織和團體的所有可供支配的力量來遂行他的任務。
六
戰區的大區指導部部長可將他在下級司令駐防區的任務,交給主管該下級司令駐防區有關事務的大區指導部部長來執行。
七
這一規定也適用於已併入的東部地區。在被保護的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地區,在總督轄區以及在民事行政長官管轄的地區,這一規定的精神也是適用的。
八
實施這一規定所需要的細則,由黨辦公廳主任下達。
領袖大本營,1944年9月19日
領袖 (簽字)阿道夫&iddot;希特勒
黨辦公廳主任 (簽字)&iddot;博爾曼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 (簽字)凱特爾
65a 9月20日領袖關於在帝國國內戰區指揮權的第2號規定
撤銷我1944年7月13日簽署的關於在帝國國內戰區指揮權的規定。針對敵軍正在向德意志帝國領土推進這一事態,我規定如下:
一、在戰區,仍要全面實行民事管理工作。國家和鄉鎮的民事機關應繼續開展工作。
二、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由我委任。
三、1、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行使行政權。黨衛隊帝國司令海因裡希&iddot;希姆萊將根據我的總方針,負責在帝國範圍內統一協調各帝國防務特派員根據本規定採取的一切措施。
2、軍事總司令可向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提出由於軍事需要而產生的對民事部門的要求。
3、各直接交戰地域的分界線,由軍事總司令與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協商確定。在直接交戰地域,高階軍事指揮機關為了遂行它們的戰鬥任務.有權直接給國家和鄉鎮的民事機關下達必要的指令。
四、1、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
(1)可採取為對付敵人的威脅所需要的一切措施;
(2)可給國家和鄉鎮的所有機關下達指令;
(3)可頒布法律條例。
2、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
在警察事務方面,可使用黨衛隊兼警察高階司令;
在帝國鐵路運輸和內河航運事務方面,可使用帝國交通部長的全權代表;
在海運事務方面,可使用帝國海運特派員的代表;
在軍備和戰時生產事務方面,可使用裝備委員會的或裝備委員會分會的常務主席。
五、各帝國防務特派員,如果其管轄的區域全部或部分地屬於戰區,就應任命一名聯絡員,派去當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的顧問。
六、帝國戰區防務特派員可將其任務交給這樣一些帝國防務特派員去實施,這些帝國防務特派員負責的防區屬於戰區的一部分。
七、本規定也適用於併入的東部地區。本規定的精神對民事行政長官管轄的地區和總督轄區也適用。
八、與本規定相違背的規定一律作廢。
九、實施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與行政管理條例,由帝國內政部長下達。
領袖大本營,1944年9月20日
領袖 (簽字)阿道夫&iddot;希特勒
帝國部長兼帝國總理府主任 (簽字)拉默斯博士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 (簽字)凱特爾
66 11月28日 領袖關於孤立無援部隊指揮問題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