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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圖窮匕見(第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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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真的不務正業正文卷第九十八章圖窮匕見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

這是一句俗語,說的就是民間私藏甲冑,尤其是全身甲,私藏一甲等於藏了三把弩,至少就是流邊,永不歸籍,若是藏了三副甲冑,那就是死罪不赦。

刑部尚書王之誥,看著卷宗看了許久說道:“大明律: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初的時候,明承唐制,大明律中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洪武二十二年,絞刑廢除,私藏軍器,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弘治年間的《問刑條例》把這個罪又修改了一下,將弓弩從私藏軍器的名單上劃去,只有重甲和火器違禁,規定了最高判罰,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也就是雲貴川黔等邊方之地,永不歸籍。

時代在發展,弓弩已經不屬於違禁之列。

譚綸滿是驚訝的說道:“打孔、粗磨、穿孔、錯穴、並裁札、錯稜、精磨,甲片才製作完成,還有要用皮革條編製成盔,內外還要有面料襯裡,以銅釘嵌合,這一副甲冑,最少需要四十名工匠,一年時間打造,他顧氏要做什麼,藏了百副!”

王之誥搖頭說道:“顧氏自陳是為了防倭。”

這個理由非常的恰當,倭寇鬧得最兇的時候,也進攻過鬆江府,當時羅拱辰還率軍星夜馳援,松江府縉紳為了感謝羅拱辰,還給他起了個牌樓紀念。

倭寇至嘉靖四十一年逐漸平定,戚繼光和俞大猷又清剿餘孽,後來逐漸安定了下來。

顧氏說自己為了防倭患,準備了甲冑,也說得過去,也算是情有可原。

這又是一個形而下的實踐,與形而上的認知上的矛盾,大明的律法規定不可以藏匿甲冑和火器,可是倭寇四起,東南千里狼煙,準備一些甲冑和弩來防止被倭寇搶了,也是應該。

張居正頗為認真的說道:“眼下倭患漸平,大明也在松江府設立了軍鎮,常駐了三千餘精兵,防止倭寇侵擾,彼時朝廷不能安定海疆,若還不讓自保,不合於道。”

“不如這樣,嚴令各家各門,還甲弩火器歸公,三月期止,若是再有查處起貨,則以藏匿軍器罪名論處如何?”

“理應如此。”王之誥同意了張居正的認定,藏匿軍器的確是重罪,但當時東南的主要矛盾就是倭患侵襲之下的種種社會亂象,胡宗憲、譚綸、戚繼光、俞大猷等等,在東南平倭的時候,也有富戶提供甲冑給募兵,最終完成了平倭。

這次的顧氏滿門的確是藏了不少的甲冑強弩,但也可以說是為了備倭。

海瑞卻略有些不贊同的說道:“顧氏私藏甲冑理應責罰,若舍有罪而不懲,何以統馭萬民,法固有可寬者,亦有不當寬者,這是元輔對陛下剛剛說過的話。”

“確實,顧氏私藏甲冑有可寬之處,可倭患漸平,顧氏仍私藏於家中,不報於朝廷。這是不當寬處。”

海瑞打出了一記迴旋鏢,以張居正剛剛的話,打了張居正一下,不贊同張居正這種和稀泥的做法。

葛守禮也是極為認同的說道:“確實,若是沒有責罰,朝廷法度、慶賞威罰何在?南衙縉紳見無責罰,自然要藏匿,不會將甲弩歸公了,理當懲治,以儆效尤。”

“海總憲以為應當如何處置?”張居正看著海瑞問道。

海瑞言簡意賅的說道:“還田。”

群臣彼此看了一眼,露出一副果然如此、也應如此的神情,海瑞不惜發動迴旋鏢攻訐首輔和稀泥,目的直奔還田二字。

沒收生產資料,沒收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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