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章 嘉佑新政(第1/4 頁)
王安石的變法,是從富國、強兵、取士三方面入手,富國之法是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輸法;強兵之法是保甲法、裁兵法、將兵法、保馬法、軍器監法;取士之法是貢舉法、三舍法。
對於強兵和取士之法,李皓沒打算現在就提,一來身份也不合適,二來李皓也不認為,在趙禎生命的最後幾年裡,還能支援實行大規模的變法改革,這不現實。
而且富弼、歐陽修和韓琦也不會如此不智,在這個階段把動靜鬧大。
相對要革除痺症,如今的大宋朝臣更希望朝局穩定。
再加上,根據李皓從後世瞭解到的資訊,在嘉佑年間,隨著富弼、韓琦和歐陽修這樣參與過慶曆新政的老臣回京。
實際上的小規模改革就已經開始了,其明顯標誌就是嘉佑二年,由歐陽修主持的科舉會試。
李皓整理變法綱領時,就靠著這方向進行的整理總結。
所以在剩下的富國之法中,青苗法被李皓首先棄掉,以政府行為來進行的官方貸款,除非像現代一樣搞政策扶貧貸款,不考慮盈利而是重在讓農民脫貧致富,不怕虧損。
否則青苗法的實施一定會成為官員牟利,並粉飾政績的工具,成為害民之策。
至於募役法,李皓則結合司馬光後面的改良之法,對所有百姓統一實施免役法,但是明確承擔衙前役時首先選派地方官府裡的吏胥服役,理由是他們常在官府走動,對官府的行為方式熟悉,能減少損失,而且他們是內行,不容易被官府壓榨;
當然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他們有錢,出事了可以找他們要到賠償。
另外允許合法化代役,凡是百姓不願意出差役可以自行找人代自己去服役,價格自己去談。
把選擇權交給了老百姓自己,而僱役的價格,也是老百姓自己定,免去了貪官汙吏中間過手,來造成對百姓的壓榨。
同時因為服役是按戶等負擔不同的差役,所以重新核實財產等級,為了避免官吏把窮人戶等升高增加負擔。
引入行政複議制度,老百姓覺得自己劃等不對,可以提出重新劃等的要求,一起查實財產,確定應負的差役等級。
然後方田均稅法,這個是慶曆新政和王安石變法當中,都有並極為重要的內容,雖然結果都是沒有實行下去,但還是李皓原樣寫上,做不做得到不重要,但自己得提。
農田水利法也是原樣保留,但在其中李皓著重要求限制官員在其中的權利,避免本地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績,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至於市易法、均輸法有鑑於在實際使用之中,除了限制大商人囤積居奇之外,對中小商戶的利益傷害更大。
一旦管理官員,想以此牟利,蛻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就會讓商品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
對於大宋官員的官品,李皓這些年來,也是太清楚了。
好官自然是有的,但很大一部分官員絕對不值得信任的,所以在這上面,李皓更多的,還是借鑑明清時期平抑物價的市易之法。
在推行之時,盡力限制官府在其中的作用,並建立每月朔望,各集經紀,謹較鬥秤,備訪物價的制度。
之後兩天,李皓就在家中不斷完善這份策論方案,省的出門在遇到什麼人,要給自己安排什麼難辦的事。
當然寫完之後,李皓也沒有直接去拿給歐陽修看,而是接著在三司在找些資料資料。
整個格式按照都按照後世的論文格式來,爭取做到資料詳實,並列明資料來源文獻。
當然李皓的目的也不光是為了完善下方案。
同
時還是給自己找個合適的理由,雖說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