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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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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天神安奴和風雨神阿達德的小塔廟,表現出了亞述地區和巴比倫尼亞地區宗教信仰的不同。關於亞述宗教儀式的文字記載不多。亞述祭祀中的供品一般採用羊羔,乳豬一類的幼畜。與巴比倫尼亞不同處是亞述的祭禮中有使用兒童作為祭品的現象,即由父母在神的面前將孩子燒死,以請求地府的神放棄家中病人,使他們康復。這種習俗可能受到敘利亞—腓尼基傳統的影響。亞述的一種較為獨特的國家宗教儀式是“替罪王”儀式。如果國王犯有某種應施以懲罰的錯誤,就將一尊王袍加身的石像放在王座上,代王來接受懲罰。當占卜中頻頻出現險兆、凶兆時,某個高階大臣就會被挑選出成為“代王”。這“代王”被認為可以代替真王接受神罰。“代王”並無實權,統治國家的仍是幕後的國王。當國王的懲罰期結束時,“代王”被廢除,真正的王重新歸位。新亞述時期的阿薩爾哈東由於體弱多病,曾經三次使用“代王”,自己隱姓為“農夫”。三個代王中,一個及時地死去,另兩個被殺,都享受了國葬待遇。

兩河流域人們非常重視死後的生活,葬禮是非常重要的宗教儀式。國王與貴族葬禮很盛大,草率的葬禮被認為會給國家帶來不幸。阿淑爾巴尼帕厚葬他的一名朝臣並說:“這天我的將軍那布沙爾烏簇爾帶著永不磨滅的光輝與命運之神相遇,他將永遠躺在他喜歡的地方,不受打擾,得到安息。如果有人敢打擾在墳墓中休息的他,他的主人將心生憤怒,決不寬恕。”普通人的埋葬很平常,在簡單的石墓表面開了一橢圓狹長的小口,屍體由此處塞入後封上口。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1)

在法律條文於公元前2000年出現之前,古代兩河流域有不成文的口頭習慣法。隨著文明發展,口頭的和書面的法律條文慢慢地被彙集起來成為法典。這些古老法典缺乏系統的整理,屬於刑法,民法,商貿,租賃法等各範疇的條文交錯地列在一起,法律條文基本上是以詭辯似的“如果”開頭,例如“如果一個人犯了搶劫罪,他將被處死”。古代兩河流域的法典都附有前言和後記。前言一般是講頒發法典的王的權力來自神授,同時宣揚王的功績,例如《埃什嫩那法典》就是以國王的赫赫戰功作為前言的。法典後記一般是對改動或刪除法律條文的人的詛咒,如《漢穆臘比法典》的後記寫道:“如果有人不注意我寫到碑上的話,抹掉我的判決,更改我的話,無論他是個王或君主或地方長官或是名人,願偉大的眾神之父安努,我的任命者,奪取他的王權,打碎他的權杖,詛咒他的命運!”

1。 蘇美爾語法典

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蘇美爾法典出自於烏爾第三王朝的創始人烏爾那穆之手。《烏爾那穆法典》大約有40條法律,對傷人、扣人質者處以罰款;對殺人、搶劫者、**者、不貞*處以死刑;對*女奴者,誹謗*、偽證處以罰款;規定了離婚、毀約費,財產損失等民事賠償的數量。抄本殘缺較大的伊辛王朝的《裡皮特伊什塔爾法典》在民法,如婚姻、家庭、財產等方面也有較詳細的闡述。如第28條規定:男人在妻子體弱多病時可以再娶,但必須同時供養兩妻。包括出土於尼普爾的學生練習泥板的四件無名抄本,記錄了關於損傷役牛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它們可能屬於《伊辛法典》。

2。 古巴比倫時期的阿卡德語法典

《埃什嫩那法典》是第一部用阿卡德文頒佈的法典,共60段,開首是稅收的法律,之後提到船隻、穀物、婚姻家庭、奴隸所有、人身傷害、動物役使、房屋建造等。全文對於執法者——法官沒有涉及,而宮廷曾作為法庭被提到過一次。法典接受了蘇美爾法典的懲罰傳統,處死刑的法律很少,僅有5條,沒有截肢、笞杖,流放這類刑罰。國家保護的婚姻必須訂立婚約。

集古代兩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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