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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能說服乎(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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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來自基層的工作人員,因涉案於今年8月,向貴單位遞交了申請。知道領導您夙夜在公,仍致信打擾,請海涵!

2008年6月,行賄人將一紙袋放到我車車輛的後備箱,起初以為是一般生活禮品,故當場未執意拒絕。待回到寢室後開啟,方才知道有煙、有酒、有12萬現金。知道這些情況後,我頓時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於是一直在尋思著如何將財物退回。

大家知道,基層工作事務多而忙。尤其是在2008年,因整個江州省有迎國檢的工作,就顯得更忙。

因為有忙不完的工作,因為有我自身的拖延,也因為有行賄人的難約和刻意躲閃,導致我直到2008年9月才將財物退回。之後,我有於2009年5月,主動向領導彙報過“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已主動悉數退回過”這個情況;我有分別於2009年6月、8月、12月,主動向調查組如實彙報“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早已主動悉數退回過的具體情況”,並陳述過自己沒有將行賄人財物佔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和謀得利益的事實,自己不具備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工作中,我雖然沒有接受過全日制法律教育,但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有刻苦學習各門法律知識並於早年順利透過了法考的經歷。在法律的認知世界裡,本來,只要有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賄賂的犯罪故意,便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去認定其不構成受賄罪。

然而,之前的辦案部門均因為我三個月時間才將財物退還,而認定我沒有及時退還財物,進而客觀歸罪。

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對此,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根據刑法泰斗張**教授意見“收受他人財物雖未及時退還,但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成立犯罪。”又焉需惶議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呢?

2008年3月,在執法過程中,有另案違法者向我送香菸(雖然我在特殊情況下收了,但我已於當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而又悉數退回給了他),同年5月,有關部門就此事對我有過信訪調查。同年6月,本案行賄人才向我送錢財。所以,此案非彼案,且案件性質完全不同,後果也顯然不一樣。但令人費解的是,辦案部門均認定我退還本案錢財的目的是為了規避調查,而非主動行為,且直接忽視了“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領導不知情、辦案部門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如此認定,豈不有倒果為因,與通行的哲學觀點相悖?

中國大唐詩仙李白有詩云: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而時下,法學界,特別是刑法學界泰斗陳**教授將冤假錯案分為“假案”和“錯案”,坦言糾正“假案”難,糾正“錯案”更是難上加難。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錯案,一起因對“及時”進行了機械解讀、忽視“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市高官不知情、調查組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而引起的錯案。

我是偏遠山區長大的孩子,雖時過境遷,但步入中年的我,現今猶記得面對少時求學路上的經常性的食不果腹,我都未曾抹過眼淚;也記得在後來的每一個工作崗位上,任憑工作有多苦、有多累,我也未曾有過一句怨言。然而,本案的發生,卻讓我苦不堪言;本案目前的認定,卻讓我百思而不得其解。人言,理直而後氣能壯,法律的價值和威嚴,既是在於它能守護好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更是在於它能自圓其說了有法有據的去說服每一個當事人。

為此,懇請您可以抽出寶貴的時間,去調取本案卷宗,特別是去調看當時庭審的同步錄音錄影光碟和直播網的回放!然後,鄙人定相信以您的專業眼光,去結合有關特別法的相關具體規定,能對本案作出客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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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誰:青衣修羅傳網遊許多多與凌默只是因為想你望天涯美人如歌仗劍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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