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章 柳希烈的抗拒(第1/2 頁)
軍馬一多,不服從排程,各自為政,幹犯法律的事情就經常出現了。而號令不明,管理鬆散、互相之間不協調等情況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是島上人對於康樂人的凌鑠,已經達到了彼此兵戎相見的程度。為了調整軍隊的規制,明確法令,黎煜明、巴牛、姚勁波、柳傳志、梁世源、湯玉麟、盛世源等,共同商議,把現在的十五萬人,分作六軍。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秋山半島雖然不算大國,但以人數而論,恰好符合這種制度,所以,我們應該建六軍”。柳傳志說道。
“老夫也同意淮安後的建議”。京都候姚勁波說道:“麥氏家族已經滅亡,我們就建立天子制度,也不算譖越,而且,這也是形勢所需。不建立統一的軍制軍規,不但這些人很難管理,還可能引發衝突,造成混亂,這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歸義候和歸命候有什麼看法呢”?黎煜明面向湯玉麟、盛世源兩個人,同時,其他人也把目光轉移到了兩個人的身上。
湯玉麟現在已經是空有其祿而沒有實權了,他的軍馬,已經併入了柳希烈的隊伍裡。不過,考慮到他在當地人中的威望,這種重大的會議,依然會邀請他參加。湯玉麟見問到自己,少不得也要表個態。
“微臣以為,建立六軍是勢在必行的事情,不過,僅僅是把軍隊進行規劃,還遠遠不夠,還需要明確律令。不止是軍規軍法,朝廷的法律也需要進一步改善”。他說到這裡,看著眾人,謙卑的說道:“我們一直沿用東鐸舊法,這裡面弊端頗多。比如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周禮·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門”的記載,說明西周時期墨刑已經普遍使用,統治者還常把受過墨刑的人充作守門人。因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動,而且這些人的臉上帶有記號,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劓刑起源較早,甲骨文中已有“劓”字,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徵用刀割去鼻子。周代劓刑行用更加廣泛,受過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關。戰國及秦時常把俘獲的軍士施以劓刑,有時也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剕”、“刖”,其意相同,都是指斷足,是斷除人犯腳的殘酷刑罰,僅次於死刑。春秋戰國時期刖刑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宮刑據說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古有兩說。一說為禁閉於宮,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zigo
g墮入膣道,以妨交接。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秦統一六國後曾大量適用。。《尚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孔傳:“死刑也。”孔穎達疏:“《釋詁雲:闢,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於律書的凌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