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章又遇熟人(第1/2 頁)
因為文會,刺史想多知道一些內容,傅淵之和阿弟便被刺史大人留了下來。
宋歡和顏六則是充當僕人角色,在一旁當“吉祥物”。
第二天晚上,月上梢頭。
傅淵之和刺史徐大人正在下棋,忽然就聽院裡傳來聲響。
宋歡原本惺忪的眼睛睡意退散,瞬間清醒,整個人立馬出去檢視情況。
院裡的人和宋歡都僵住。
宋歡微眯著眼打量著對面的人,心想,好熟悉,她是不是在哪兒見過?
對面的人,“……”
她最好不要認出他來。
這時,徐大人也出來了,不過,他沒注意宋歡和對面的人正在僵持,而是把視線落在倒在地上的兩個人。
一男一女。
“這兩人是……?”徐大人開口。
對面的黑衣人看了看徐大人,又看了看宋歡,隨即轉身越過牆頭快速離開。
徐大人走到兩人跟前,嘴裡連忙吩咐道,“快,把縣丞叫來。”
小廝應是連忙退下。
宋歡則是把視線放在黑衣人消失的地方。
好一會兒後,她拍額頭。
她記起來了!
是拱司衛的人!
他不是在破拐賣兒童的案子嗎?怎麼跑這兒來了?
宋歡把視線移到地上,難道,這兩人是人販子?
傅淵之看著宋歡若有所思的神情,抿了抿唇,沒開口。
現在不適合問。
徐大人正頭疼雀門案件,看見一男一女的時候心下第一反應就是讓縣丞來認人。
在縣丞搖頭的時候,徐大人掩下失落。
這幫人行蹤詭秘,想抓到人,談何容易。
而正如宋歡所想,這兩人就是人販子。
或許是被拱司衛的人用什麼手段嚇住了,嘴巴里的布條一拿出來,兩人就迫不及待的把自己的罪行吐露出來。
徐大人心情本不佳,一聽內容,心情更不好了,打起精神處理了這兩人。
按照兩人的供詞,略賣十歲以下兒童,且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
在當朝,儘管奴婢賤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天佑王朝就沒有販賣人口現象。
實際上,當朝的略賣人口犯罪是相當猖獗。
如天佑十年,建安郡福城的“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幸,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並使女,稱要聘為妻,或養為子,因而引誘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
又如天佑二十三年,廣漢郡德城“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規圖厚利,於恭、涪、瀘州與生口牙人通同,誘略良民婦女,或於江邊用船津載,每船不下數十人”。
這裡的“生口牙人”,就是職業人販子,專門幹拐賣兒童、誘拐婦女的勾當。
天佑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
可以說是:“略人之法,最為嚴重。”
按《天佑刑統》,“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天佑王朝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誘”。
略賣相當於拐賣,和誘相當於拐誘。
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
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可以確知,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將按被拐兒童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
凡略賣兒童為他人奴婢的,判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