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堅決不撤離(第1/2 頁)
對檢察院的人來說,公文包應該須臾不離身邊,我以為小韓會很快來賓館,把自己遺落的公文包拿走,但是等到晚上十點多,小韓也沒來。
可能因為前些天睡得太多,生物鐘紊亂,我躺在床上看電視,直到所有頻道都出現了時鐘影象,還沒有一點睡意,每隔幾分鐘,目光總是忍不住往沙發上的公文包瞄上一眼。
內心一番掙扎之後,終於忍不住好奇心的折磨,我狠了狠心,拉開了那個公文包的拉鍊。
公文包不大,裡面的物品不多,除了四毛五分錢一包的墨菊牌香菸,一支精緻的貓眼電子打火機外,還有一張摺疊起來的公文。
公文的文頭是:“古城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
“經檢委會研究,決定對榆樹坪煤礦修造廠原廠長林子龍涉嫌經濟犯罪的問題立案偵查。”
下面蓋著檢察院的印章,落款時間是昨天。
盯著手中的《立案決定書》,我有些發懵,難道同世勤他們找到了新證據,準備對我下死手了嗎?
將公文包裡的東西裝回去,重新扔到沙發上,我忽然想明白了,不禁莞爾一笑,自言自語道:頭頂國徽,胸前彆著五角星和天安門圖案的檢察徽章的同志們,別這麼天真好不好,咱們都不是穿著開襠褲的小屁孩,甭玩用童子尿和泥巴的遊戲好嗎!
既然做出了對林子龍立案偵查的決定,你們為什麼不當面向我宣佈這個決定,不立即對我採取強制措施,反而將我從黑屋子裡放出來,扔到賓館房間裡不聞不問,連個看管人員都不安排。
公文包對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的來說,和執勤站崗的軍人手中的武器一樣重要,自己的武器丟了,小韓同志難道就一點不著急嗎,過去了這麼長時間,也不說來賓館找一找?
其實馮同勤他們玩這種伎倆真沒啥用,就算檢察院真的做出對我立案的決定,簽發了逮捕令亦或拘留證,也絕不可能讓我驚慌失措,亂了分寸。
這天晚上,我睡得很踏實,比在黑屋子時要安心的多。
直到第二天上午九點,小韓才來找自己的公文包,在我面前表演了一小段“我的媽呀,可算找到了遺失的寶貝,謝天謝地”的情景喜劇。
看著小韓拙劣的獨角戲,我強忍腹誹問他,你們把我丟在這裡算怎麼回事,總得安排個人給我送飯吧。
小韓把那個失而復得的公文包夾在腋下,頭也不回地走了,走到門口處給我撂了一句話:“想吃飯,自己去樓下餐廳報房間號。”
小韓這一去便沒了蹤影,我獨自在古城賓館住了七八天,期間沒見到過一個檢察院的人。
事實上我恢復了自由,想去哪,想幹啥都沒問題,拍拍屁股回家也不會有人攔。
估計馮同勤他們打的就是這個如意算盤。
興師動眾,勞民傷財折騰了這麼長時間,合法的,非法的,所有能用得上的手段用了個遍,卻沒有找到林子龍任何違法犯罪的證據,案子辦不下去了。
檢察院騎虎難下,又死鴨子嘴硬,不想給我說明情況,更不想給我道歉,於是便把我扔在賓館裡不管了。
在馮同勤那些人看來,失去了一個多月的人身自由,精神被蹂躪折磨了那麼長時間,林子龍即使不感謝檢察機關放了自已一馬,也會珍惜當下來之不易的機會,脫離了被監管限制的環境後,會不聲不哈地自行離去,回到自己想去的地方。
這種沒有臺階可下,強行給自己找臺階的卑鄙手段,古城檢察院一定沒少用過,使用起來特別熟稔。
馮同勤知道林子龍不好對付,為了能順利把我嚇走,特意偽造了對我的《立案決定書》,給自己的不要臉行為加了一道保險。
不!不!應該是炮製,不是偽造。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