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章 大明鹽政(第1/2 頁)
大明自立朝時起,鹽政就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洪武三年(1370年),因山西等邊地急需軍糧,政府募商人輸糧換取鹽引,憑引領鹽運銷於指定地區,稱為開中法。
洪武四年,制定中鹽則例,計道路遠近,運糧多寡,考慮中納商人能否獲利等因素,以確定糧引兌換額。
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貴權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佔窩”。
而鹽商們在完成報中取得鹽引後,並不能馬上支取到食鹽,而是要在指定的鹽場等候支鹽。
等候的時間也難以確定,有時是兩年三年,有時是十年八年,最長的甚至達到數十年,這種情況稱為“守支”。
開中制度隨著“守支”和“佔窩”現象越來越嚴重,而逐漸崩壞。
成化年間對鹽政進行了小規模改革,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稱之為餘鹽折銀。
此舉雖然使太倉銀充實﹐朝廷財政收入驟增,但也因此讓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邊地商屯迅速被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為明末西北糧荒埋下重大隱患。
而且餘鹽開禁,也為私鹽的盛行推波助瀾。
大明的食鹽是由“灶戶”生產,灶戶每年必須上繳規定量的鹽,就是“鹽課”;政府給灶戶的補償,就是“工本”。
由於開中制度崩壞,灶戶從朝廷那裡得到的工本難以維持生計,只能私下將正課之外所生產的鹽賣給商人。
朝廷也無力購買灶戶手中的“餘鹽”,也只能對灶戶這種違法行為聽之任之。
於是成化二年,朝廷解除商人只能從固定鹽場支鹽為的禁令。
“許兩淮守支客商買灶戶餘鹽補官引”餘鹽開禁,商人直接從灶戶手中支取餘鹽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為私鹽盛行提供了便利條件。
自此之後,大明鹽政由此崩壞,私鹽盛行之後,衝擊了官鹽的市場價格,影響嚴重影響了鹽稅徵收。
朝廷也不得不加大打擊對私鹽市場的打擊力度。
但是私鹽情況並未由此好轉,反而愈演愈烈。
私鹽販子透過賄賂鹽務官員,依舊可以源源不斷地得到私鹽,且規模還越來越大。
朱由校說鹽稅有五百萬兩,實際上這只是發放出去的鹽引應收稅額,並不是實繳稅賦。
如今朝廷能確實收繳的鹽稅已經不足一百五十萬兩。
常言道: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大明最重要的鹽稅都崩塌至此,朝廷財政還能好,那就出鬼了。
至於廣西因鹽政而導致的紛爭,自立朝時起就沒有消停過,總是隔三岔五的就會鬧將起來。
廣西即窮且苦,又山深林密,大部分人口都是居於山區的少數民族。
大明朝廷對廣西山民的政策,總得來說,是沒有任何偏向。
但是於廣西山民而言,沒有偏向就是最大的偏向。
廣西山民民風野蠻,土司私法盛行,而廣西官員卻總是拿治理漢人的那套法規來約束土司,久之矛盾日盛。
為了使山民土民聽話,廣西官員們利用廣西無鹽的特點,嚴格掌控食鹽的流通渠道。
常常以斷鹽來威脅在深山居住的廣西土司們服從自己的政策安排。
而有些則是用斷鹽來逼迫土司們答應他們中飽私囊,甚至是逼其為奴的不法目的。
所以在廣西,時常有不堪忍受貪官盤剝的土司殺官造反。
只是由於廣西的土司勢力眾多,難以形成統一戰線,又沒有如貴州播州揚家這般的大土司能居中指揮。
是以一直在小打小鬧,但是常年這麼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