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篇 全面對決(第1/2 頁)
這樣,既方便了全國各地的投資者參加訴訟,又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審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5月11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寧某等350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出臺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699億餘元人尼幣,人均獲賠4854萬餘元。
2021年3月,原告寧某等35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5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挺股份(股票程式碼:600000)的投資者。 2019年10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挺股份因專案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庭審中,原告方:靜飛、我、5位訴訟代表人,對方:一名律師、一名律師助理出席了庭審現場。
而且,2021年3月30日,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了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其場面宏大,氣勢磅礴,臺下旁聽席上也是人滿為患。
庭審辯駁更是唇槍舌戰,異常激烈。
我方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350名原告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被告方律師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另外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最後,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
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了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援機制。
面對被告律師的反駁,靜飛冷笑一聲,沉著應戰。
並胸有成竹、鏗鏘有力的說:“被告飛挺股份在釋出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50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挺股東的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
庭審中,5位代表人也發表了意見,認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等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經過整整六個小時的庭審,法院最終採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
法院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則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予以扣除。
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