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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賤民&rdo;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奴婢,其數量是相當大的,清兵入關時,滿族社會已擁有奴隸200萬甚至200萬人以上,康熙帝進行過壯丁&ldo;開戶&rdo;和&ldo;出旗為民&rdo;,豁免了部分奴隸,但進行得很不徹底,奴隸的數量還是很大。第二類是佃僕,也就是地主、富戶、官僚等家庭以契約合同僱的家庭僕人、僕戶。他們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點,但人身關係也部分隸屬主人,也是 &ldo;賤民&rdo;。第三類是社會上未被承認的一般平民,包括樂戶、丐戶、惰民、(音dɑn蛋)戶、世僕、伴當等等。第四類是僱工人。這四類人同屬&ldo;賤民&rdo;等級, 無社會地位,人身受到歧視。但這四類&ldo;賤民&rdo;的等級又不完全相同。奴婢的社會地位最低,他們是賤民的最低等第。他們不能與&ldo;良民&rdo;通婚,他們的子女也為&ldo;賤民&rdo;;佃僕和主人也存在著人身隸屬關係,他們不能參加科舉考試,連穿戴都不能與&ldo;良民&rdo;一致,要穿有&ldo;賤民&rdo;標誌的衣服、鞋子。他們和奴婢有所不同:佃僕為主人服役是按條文規定的,而奴婢是無條件的,佃僕的人身只是部分隸屬主人,佃僕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樂戶、丐戶、惰民、戶等雖無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與佃僕相同。僱工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間內和主人存在著人身隸屬關係,契約結束,和原主人的隸屬關係也結束。確切些說,僱工人應屬於良民與賤民之間的一個等級。雍正帝執政期間,所解放的賤民基本上是第二類與第三類,即佃僕、樂戶、丐戶等。

雍正帝以仁義治國,而賤民政策恰恰與仁義不符,況且此項政策也是使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於是雍正帝決定予以清除。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監察御史年熙上書請除豁山西、陝西樂戶的賤籍。山西、陝西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永樂皇帝奪取天下時,堅決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永樂帝登基後,除加害這些政敵本人外,還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她們想脫離卑賤處境,但因身陷樂籍,政府不準,而且地方上的紳衿惡霸也以她們為蹂躪物件,也不容她們跳出火坑。年羹堯之子年熙在奏疏中說她們是忠義之士的後代,沉淪至此,無由自新,請求雍正帝開豁她們的賤籍,準許她們改業從良。

雍正帝看到奏摺後,很是贊同,於是令禮部議行。王大臣們秉從旨意,說&ldo;壓良為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rdo;雍正帝就批准山、陝樂戶改賤從良,於元年(1723年)四月發出第一道&ldo;豁賤為良&rdo;的諭旨 。雍正帝在下令開豁樂戶賤籍的同時,又令各省檢查,如發現本地也存在類似樂戶的賤民,也準許他們出賤為良。

元年七月,兩浙(浙東、浙西的合稱,即今浙江省)巡鹽御史噶爾泰上奏摺請求除豁浙江紹興府惰民(惰民,不是指乞丐,乞丐本是良民,因破產、災荒而只得以乞食為生,乞丐之中當然也有惰民存在,而惰民是宋代罪人的後代,已有數百年的歷史)丐籍。惰民的身份極其低下,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之中,不得列入民籍,甚至不能穿著四民的服裝。他們只能從事為士農工商所不屑的服務性行業,男子只許以捕蛙、逐鬼、賣餅為業,婦女或說媒,或依隨良家娶嫁,為人髻冠梳發、穿珠花,或走市巷,成為私娼。可見,惰民同樂戶一樣,毫無政治權利,沒有人格尊嚴,是受侮辱和壓迫的人群。

噶爾泰在奏摺中請求給惰民自新之路,雍正帝命禮部議奏,禮部的部分大臣認為捕蛙、賣餅、說媒等是惰民養家餬口的職業,假如消除其籍,就是不許他們再做這些事,他們反倒無以為生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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