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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年馮克與希姆萊達成了一項協議,按照協議,德意志國家收進黨衛隊的一批黃金、珠寶和貨幣;他並指示負責處理具體細節的下屬不準提出任何不必要的問題。協議結果,黨衛隊把在集中營被殺害的遇難者身上搜尋所得的私人財物和貴重物品交給國家銀行。國家銀行回收了硬幣和紙幣,把珠寶、鐘錶和私人物品送進柏林的當鋪。從眼鏡上取下的金子、金牙和鑲牙的金質充填物被送到國家銀行的保險庫收存。馮克辯解說,他並不瞭解國家銀行以這種方式收下了物品。法庭認為,馮克或是知道收進物品之事,或是有意識佯作不知,二者必居其一。
馮克作為經濟部長和德意志國家銀行總裁參與了對佔領區的經濟剝削。馮克對沒收捷克斯洛伐克國家銀行的黃金儲備和沒收南斯拉夫國家銀行兩事負有責任。1942 年6 月6 日,他的副手曾致函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把法國的佔領費款項挪用於購買黑市物品。馮克出席了1942 年8 月8 日的會議,根據這一點便可證實他是熟知德國的佔領政策的。戈林在上述會議上曾對一部分德國佔領區的官員講話,告知他們應從其所轄地區徵收哪些產品,並補充說,&ldo;你們或許認為,你們那兒的人快要餓死了,但對於我,這種話說與不說都是無關緊要的。&rdo;
1943 年秋,馮克被任命為負責中央計劃的內閣成員,他負責確定德國工業所需的勞工數額,並由他責成紹克爾提供這些勞工,通常都採用從被佔領區押送的辦法。看來,馮克對強制勞工方案中的這一部分不感興趣,在多數情況下他只派一名副手參加此類會議。此人即是前黨衛隊德國國內保安勤務處處長和前d 特別行動隊隊長。但馮克是瞭解上述事實的,因為他是內閣成員,而正是這個機構要求輸入奴隸勞工,並把他們分配給他所控制的各個工業部門。
身為德意志國家銀行總裁的馮克也應對使用集中營勞工一事承擔間接責任。由他作主,國家銀行給黨衛隊開了一千二百萬馬克的銀行帳戶用於籌建使用集中營勞工的工廠。儘管馮克身居高官顯位,曾參與制訂各式各樣的計劃,但他從不是這些計劃的決策人。這一點可以作為法庭考慮減刑的理由。
法庭根據起訴理由第一條判決馮克無罪;但根據第二、第三和第四條起訴理由宣判他有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
沙赫特系按起訴理由第一條和第二條被提出起訴。沙赫特自1923 年到1930 年任貨幣委員會委員及德意志國家銀行總裁。1933 年3 月17 日,他再次被任命為德意志國家銀行總裁。1934 年8 月被任命為經濟部長。1935 年5月被任命為戰爭經濟全權總代表。1937 年11 月,他辭去了上述兩項職務而被任命為不管部部長。1937 年3 月16 日,他再次被任命力德意志國家銀行總裁,任職期定為一年;1938 年3 月9 日,決定他繼續擔任該職四年,但他在1939 年1 月20 日即被免去該職。1943 年1 月22 日被免去不管部部長的職務。
早在1933 年1 月30 日納粹黨上臺之前,沙赫特便積極支援該黨的活動並擁護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此後,他在加緊推行擴充軍備計劃的過程中起過重要作用。在這項計劃提出的同時,沙赫特利用德意志國家銀行的儲備全力支助德國的擴充軍備活動。在傳統上一直代表德國政府行使財政職能的德意志國家銀行發行長期公債,公債的收入即被用於擴充軍備。他發明瞭一套辦法,發行一種名之為&ldo;梅福&rdo;期票(fo‐wechsel)的以五年為期的債券,由德意志國家銀行給予保證,但是實際上除了發行銀行之外,這種債券得不到任何抵償,它被利用於從短期的金融市場上為擴充軍備獲得巨額款項。擔任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