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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了這些矛盾,我們即要以領略到歷史上兩個民族具有不同的背景,而在文化發展的過程上講,其進度也不相同,要在同一的體制下存在,是一個非常尷尬的局面。
色目人之被引入事端之中,則因為他們大都是中亞腹地土著,如過去之蘇定安種及刻下的回紇,都以經商著名,也成為蒙古人的經紀。然而海報牧民族所掌握的產品無非牲口馬匹皮毛。這些產品要能有利的推銷於市場,純靠專門的商人批發墊借,代他們主持。很多色目人即長期與蒙古人交往,也供應他們所需要的物品與兵器,在蒙古人佔領中亞之後,很多尚成為各地的承包納稅人,他們也隨著蒙古軍事政治力量之擴張進入中土。
以上如許複雜的因素,很容易使元朝的財政稅收處於不利的狀態。我們還不能忘記,蒙古人在1234年才滅金,忽必烈在1260年才稱帝,1271年才稱他的政治組織為元朝,1276年元軍才入臨安,1279年才消滅了南宋最後一重抵抗,統一中國。這從華北進展到華南中間也近於半個世紀。而且我們前面講過,金與南宋之覆滅,也都與它們的財政破產有關。所以忽必烈始終沒有接收過一套有系統和有成效的財政稅收組織。
嚴格的講來,元朝的財政稅收,也就是沒有組織與系統。《元史》&ldo;食貨志&rdo;說:&ldo;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其取於江南者,曰夏稅,曰秋稅,此仿唐之兩稅也。&rdo;
所說內郡即是華北,其原則即是按戶或按丁抽稅,同等稅率,不計內部詳細家資之上下。雖然其戶又析為&ldo;絲銀全科戶&rdo;及&ldo;減半科戶&rdo;等四類,後又劃分為八等,其基本原則不變,即每類每等仍按一定的數額納稅,驟看起來,其稅率甚高,如&ldo;包銀&rdo;每戶四兩,後減為二兩。而實際則所登記之戶並非一戶。董文炳為縣令時即&ldo;使民眾聚口而居,少為戶數&rdo;。因之世祖統一全國時,登記的戶數逾1400萬。而整個長江以北不及200萬,其中約一半為&ldo;五戶絲戶&rdo;,他們所繳的賦稅,已配給於蒙古的貴族。
然則情形尚不如是簡單,herbetfranzschurann的研究,華北在元世祖忽必烈掌握之前,並無有效的中央政府,而是全民被分為很多的&ldo;封祿&rdo;,元時稱為&ldo;投下&rdo;,隸於蒙古貴族之下,中央政府成立這後,才逐漸的將財政稅收集中。可是內中有很多特殊的戶專對某某貴族履行種種不同的義務,迄未革除。例如朝代中期,還有貴族領有&ldo;採珠戶&rdo;3萬戶的例子,看樣子也不是真有這麼多的戶口採辦珍珠,而是他們有集體供奉珠寶的義務。又如很多漏於登記的戶口,查出後編為&ldo;淘金戶&rdo;,也不是實際上強迫他們去當礦工,而是課以一種高稅率的財政義務。
華南的稅收則是計畝抽稅,宋朝的底帳在臨安接收之後,都已送到北方。可是在宋朝時其數目字即已模糊。元朝除在長江三角洲一帶徵實物外,一般按底帳納鈔。忽必烈在幾年之內驟得江南,又要籠絡人心,所以一般折換率都對納稅人有利。其受實惠者則為地主而非貧民,而南方人所納賦稅較北方人為低,也迭經有正義感的官員提出。
在元世祖忽必烈的領導之下,有一批色目人,一再提倡&ldo;核算錢穀&rdo;。有如回紇人阿合馬替世祖理財20年,他增加新稅收,核實發現隱匿,為皇帝信用,做到中書平章政事,也一手掌握宰相的實權,有派遣手下官僚到各處勘察的權力,為正規的廷臣年不滿,直到他為人謀殺之後忽必烈還將兇手明正典刑。又等到阿合馬及其手下人貪汙枉法的情事為眾口一辭的揭舉,皇帝才命令發墓戮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