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部分(第4/4 頁)
的混亂和歧義,因為對不同時空條件下的不同人們來說,‘*’意味著不同的事物。”英國學者安東尼在《*》一書中指出,*是一個內在的富有爭議的、可改變的概念。*“已經被而且仍然被各種各樣不同的方式理解著。這些方式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或本源,但並不完全相同”。美國政治學者喬?薩託利則在《*新論》中更加明確地寫道,人們生活在一個“*觀混亂的時代”,因為“*的概念註定會產生混亂和歧義”。毋庸置疑,“‘*’的定義幾十年來一直是爭議不休的問題”。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淵源、民族宗教、經濟社會、政治哲學、政治實踐,乃至國家外部環境、國際因素等等,都會對人們理解和解釋*概念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迄今還沒有一個關於*的定義為人們普遍接受”。對*的不同定義,反映了不同文化傳統甚至不同政治意識形態的訴求,以至於“給‘*’下定義已經成為一場意識形態大戰”,成為“*定義的鬥爭……力圖控制*定義的鬥爭乃是當代社會的固有特徵之一”。
我們今天探討*問題,界定*概念,要參考西方政治文化對於*解釋的一般含義,但又不能以西方*法治為中心和視角,而要站在中華文化和現階段我國政治文化、政治體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國情的立場上,以觀察、研究和解決中國*政治建設中的問題作為立足點和出發點,來理解*概念,展開對於*問題的探討。基於這樣的立場和視角,我們在探討*政治問題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基點:一是從主體上來看,應當把握“*”作為“多數人的統治”或者“多數人的權力”這個本義,即列寧說的“*是大多數人的統治”,是人民的統治。個別人或者少數精英的統治不是真正的*。二是從國家形態和政治體制來看,把握*主義經典作家講的“*”是一種國家形態,是一種國家制度和國家權力。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掌握國家政權。三是從人*權原則來看,*作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和主權權力的具體化,是人民當家作主,透過直接或者間接*形式,透過選舉、決策、參與、管理、監督等途徑,依法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一切權利。四是從當今世界*多元化、多樣化的實踐形態,尤其是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治建設的實踐來看,人民*的充分實現不僅需要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多種條件的支援,而且需要推進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制度化、規範化來加以保障和規範。 。 想看書來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2)
在我國語境下,可從三個主要角度對*作出解讀。
一是作為國家權力的*。它基本上包括4個層次的公權力:(1)人*權,這是國家最高的權力,它屬於人民,即主權在民;(2)國家政權,這是人*權的憲法化形態,國家公權力的總稱;(3)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法律監督權等權力,這是國家政權的主要權力領域和權力形式;(4)決定(決策)權、人事權、財政權、管理權、執行權、監督權等其他從屬性公權力,這些權力以不同方式從屬於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上位權力,且由於上位權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和運作形式。在*作為國家權力的意義上,可以說“*是國家的公權力”,“*是人民的權力”。
二是作為國家制度(形態)的*。它大致包括以下層次:(1)國體——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在我國,工人階級(透過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專政是國體。(2)政體——國家政權構成的形式。人民代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