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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又向有關知情人瞭解,老馬所談的前期過程基本上是這麼回事。
新時期以來,國家體委為適應時代變化,曾專門就運動員獎金問題下達過兩個檔案。第一個檔案是1988年制定下發的,即(83)體計財字173號《關於參加國際大獎賽的單位提成辦法的通知》,這個檔案的核心內容用一句話概括就是:獎金可以提留但是2000元封頂。到了90年代,這個檔案精神已大大落後於形勢的發展,眾多參賽有功人員怨聲載道,區區兩千元,如今頂個啥?於是在4年後即1992年6月,國家體委又下發(92)體人字633號《關於大獎賽獎金管理的暫行辦法》,廢止了上一個檔案,放寬了政策,重新制定了幾個槓槓。
這個檔案專指獎金。另有規定稱,在國際賽事中獲大件獎品悉數上交不得自留。
然而這個專指獎金分配的檔案卻有許多具體分配的缺憾,比如第一條所指&ldo;獎勵運動員和其它有功人員&rdo;就很模糊不清,我們可以把&ldo;有功人員&rdo;理解為教練員和主要工作人員,即使這樣理解正確無誤,那麼,運動員和有功人員的分配比例又該如何定奪?事實上,當前中國運動員與教練員(工作人員姑且不論)在瓜分獎金時約定俗成是一半對一半,八兩換半斤,五五分成的情況居多數,但是要爭起來怎麼辦?分不公道怎麼辦?翻了臉怎麼辦?躺倒不幹怎麼辦?人跑了怎麼辦?嘴上不吭氣心裡氣不平怎麼辦?關鍵的問題在於如此一來,真正吃了虧的只能是國家。國家培養一名世界尖子選手花費多少?難度多大?大樹長成了不能當梁使,豈不心疼!據說在斯圖加特的世錦賽上中國鉛球名將黃志紅也得了金牌也獎給了一臺賓士車,黃志紅在國外當時就把車出於賣掉淨得四萬美元,傳聞說並沒有給教練員平分,倒也沒聽說有不愉快的事發生。(這件事我未及親自調查,未必準確,這裡只是借這種情況講一個道理,讀者姑妄聽之也別認真。)如有事實出入敬希黃姑娘寬諒。我的意思是說師徒不平分的情況確是存在的。進而我又想到,獎金當可分之,成品轎車倘沒賣掉又如何分呢?馬家軍在斯圖加特得成品車三臺,王、曲、劉三個運動員每人一臺就啥也不說了,可是還有教頭馬俊仁,便成了四個人,仁車四人怎麼分?如按五五分成慣例,老馬要得一臺半,更如何分?仁姑娘再去分剩下的一臺半,每人半臺又如何分?即使是老馬不要一臺半,只要一臺,那麼還剩兩臺,對於三位姑娘又是難題。須知免稅車進口,海關規定是不準倒賣的。於是,風波真的來了。高人何在‐‐還得請教老馬。
老馬說:&ldo;這種情況不管對誰都是大姑娘上轎‐‐頭一回。海關的各項規定我們也不熟悉,只能走一步說一步。當時風風火火到了斯圖加特,我的作戰計劃是在曲雲霞3000米、劉東5000米、王軍霞10000米,這三項當中確保兩項,兩塊金牌兩臺車,結果最後打下來,哈,三項都拿下來了。咱在國外也沒賣過東西,大夥兒只顧高興沒多想,就把車裝了海船運到了天津。九三年那陣兒也不上稅,海關人說,要車可以開走,如果不要車,每臺車海關給兩萬多美金就算我們出手,三臺車能得將近八萬美金吧。當時國內車價挺高比較堅挺,誰都說每臺車兩萬多價太低不能賣,八萬美金折人民幣八八六十四萬左右,三臺世界冠軍大獎賓士車才值這個價啊?我也覺得太不划算,再說咱遼寧以前沒有得過這麼高的榮譽,我把車在海關賣掉回去也不好看,就想把車開回瀋陽,手續由天津海關移交給大連海關處理。咳,沒想到這車回來可成了他媽的大麻煩,本來就不好分,這個挑唆那個挑唆,挑得運動員就光知道分東西了,都想佔便宜伯吃虧。有人說我壓根兒沒份兒不該要,為啥?憑啥?我不要他要得上哇?按常規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