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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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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工作怎麼辦?”

“反正怎樣都是做不完,Claire你是對的,這樣下去,我只能永遠當一個悲摧的單身漢,所以我請了三個月的無薪假期。我回中國去,跟你在一起。之後的事情,咱們見了面再做安排。”

我點點頭,很明顯,在關鍵的時刻我給他指點了迷津,“做得對!”

他說:“那麼你會去機場接我嗎?”

“還有別的事情比這個對我來說更重要嗎?”

他聽了之後笑著晃晃腦袋,似乎很滿意我的答案,“謝謝,不過有一件事情請你來做。”

“你說吧。”

“你說過的,我回去的話,我們就同居。所以你是不是應該找一個房子?”

“記錯了吧?我說的是如果你在一個星期之內回到中國的話我們就同居。你自己算一算,你已經離開多久了?”

“那麼我還要住在酒店是嗎?餓的時候要去飯店或者麻煩你的媽媽?然後每天晚上你離開我,早晨你再來找我?是嗎?”JP問。

好小子,太會攻心了,太會談條件了。不過,有什麼事情能比他回到這裡找我更重要呢?

“……說吧,咱找個什麼樣的房子?”

反正都得答應,不如就爽快一點。這個也是姿態。

26關於未婚同居的問題

未婚同居是問題嗎?未婚同居不是問題嗎?

我拿出來說,我肯定覺得是問題了。

原來我認識一個來瀋陽做生意的臺灣人,大叔五十多歲,女兒比我大,大叔工作之餘最喜歡給人做生活輔導,婆婆媽媽的一點小事兒,他可以用臺灣國語說上一宿。大叔說過的一件事兒給我留下的印象最為深刻。

他說:“如果不試婚的話,我是不可能讓我的女兒結婚的。一個男人,你知道他這個也好,那個也好,但是你怎麼知道你自己能不能忍受他的腳臭、他打呼嚕?你怎麼知道他能不能忍受你做的不可口的飯菜?所以結婚登記之前,一定要在一起像夫妻那樣地生活一段時間,看一看在愛情之外,在共同的生活中,你們是不是還能夠忍受對方的小毛病與壞習慣,然後再決定是不是要跟這個人廝守終身。”

對於他對未婚同居的事情的觀點,我基本上是同意的。已然是這個社會,已然是這樣的年代,除了家裡管得特別嚴的,未婚同居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了吧。

但是生活裡面什麼樣的例子都有,有個朋友和她男友同居在一起,果然過著過著過不到一起去了,先是吵架,然後冷戰,然後有人劈腿,然後分了手。事情過後女孩總結經驗教訓的時候,苦惱的,不情願的,可依舊承認:“我就是太早跟他好了,太早讓他得到我了,這樣就讓他對我不那麼尊重了。要是當時住在一起的時候就登記,可能也就硬生生地被綁到一起了,就沒有後面的問題了。”不過也許她忘了,就算結了婚,也是可以離婚的。

新年聚會的時候,我閨蜜被氣得夠戧:辦公室裡的小夥子“十一”的時候結的婚,因為是很得力的手下,她隨了一千元的禮;這沒過幾個月呢,小兩口就開始進入離婚分財產的階段了,辦公室裡面偏偏有個事兒媽,一起吃飯的時候提起來:哎,聽說結婚的時候得隨禮,離婚的時候好像多少也得表示一下吧?閨蜜道:“得,他這麼一折騰,賺了我兩份錢。”

我說:“你看,這就是因為不試婚,要是之前住在一起了,知道那麼多生活上的分歧,是不是就不會結婚,不會這樣草率了?”

閨蜜一聽更怒了,“倆小孩同居八年,好得不像話了才結婚的,結果結婚兩三個月就離了。試什麼試啊?有意義嗎?”

可見什麼事情都是小馬過河的問題。

JP回來之前,我幾乎天天在想,最後想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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