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審判院調節,我方要求賠錢加道歉!(第2/2 頁)
單了。
李晨和那位委託人聊到十二點才算結束。
次日早上八點鐘,李晨的鬧鐘響起,關掉鬧鐘起床洗漱準備前往審判院。
抵達審判院的時間是八點半,在路上買了幾個煎包一杯豆漿當作早餐。
“李律師…”
黃大發本人和他的父母早就在審判院門口等候多時了,見到李晨的身影后便立刻迎了上去。
“進去吧。”
李晨點了點頭,隨後邁步走進審判院。
調解的時間是九點鐘,對方的人在八點五十五才抵達現場,比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還晚了幾分鐘。
當然了,人家的理由也十分的充分,說是給銀行的員工開早會…
主持調解的就法官並沒有在意這些細節,介紹雙方的身份,隨後就是讓黃大發談起自己的要求。
“我們這邊的訴求是這樣的。”
李晨聞言後接下話來開口說道:“我的委託人黃大發,由於某些原因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其本人更是在懺悔所裡關押了四百零八天。
而之後的事,某些人也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我認為其最根本的原因,和商都銀行有著脫不開的關係。
理由有兩點:
第一,黃大發取錢的真正理由。
我的當事人黃大發代替他父親取錢,其本身就是為了給他病危的父親看病,而在取錢時,他也是向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的理由。
多次去銀行,就是因為你們商都銀行的工作人員不作為造成的。
作為替取儲戶,你們工作人員應該告訴對方需要什麼手續才能辦理取款業務,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讓儲戶來回跑。
第一次說要村裡的證明,拿來了還說不行,為什麼不能一次性說完?
如果你們一次性說完,我的當事人也不會三番五次的去銀行辦理業務,更不會被執法機關誤認為是劫匪的同夥而採取的踩點。
第二點,也是最關鍵的一點。
我的當事人黃大發之所以被武協機關當成罪犯和你們工作人員的誤導是脫不開關係的。
你們銀行明知道我的委託人黃大發是取錢救父而非銀行劫匪,還向執法機關傳達錯誤訊號,這也是我委託人被武協執法機關錯認為是劫匪真正的原因。”
還有一件事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當嫌疑人已經被扣押,且超過規定的釋放期限,那這件事就很難以無罪結束…
而有很多人的事情就是這樣…
以錯誤為開始,又以錯誤而終結…
“綜合所述,我方向對方商都銀行各項賠償共計三百零八萬,並要求商都銀行為他們不當的行為為我當事人道歉。”
沒有什麼要比金錢更能安慰一個受傷人的內心。
如果有,那肯定是多億點!
商都銀行的張行長聞言臉色瞬間垮了下去:“這不可能!”
當成新書寫吧,看看訂閱多久能拉回均定500…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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