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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對&ldo;以為目的&rdo;一詞的解釋)實際上又在相當程度上否定了下屬人員應負的罪責。當然,另一方面正如勞特帕赫特所指出的那樣,&ldo;要考慮到如下實際情況,對並不明顯違法的軍事命令的服從乃武裝部隊所有成員的職責,無法指望,他們能極為精確地查核所接到的命令的法律的特徵&rdo;。但是,如果因此而把法律責任限於負責發布命令的人,那麼到後來‐‐勞特帕赫特也指出了這一點‐‐特別是在納粹獨裁這種型別的國家裡,就只有國家元首負有法律責任了。但是正像我們曾看到的那樣,有關方面又以所謂的主權為藉口來為國家元首的犯罪行為進行無理狡辯,所以最終的結果只能是一起令人憤慨的虛構的沒有罪犯的罪行。國際軍事法庭的條例對一切值得注意的情況均作了周密的考慮。條例規定:&ldo;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級官員的命令列事的事實不能作為免刑的理由,但如按法庭的觀點該行動具有充分根據,可考慮作為減刑的理由。&rdo;(第八條)可以說,這條規定說明瞭當時國際法思想所達到的水平。國際軍事法庭始終正確地以這一思想為指導思想,同樣,其他懲治戰犯的法庭根據管制委員會第十條法令第二條的相應規定也都遵守這一原則。
可以這樣說,首要戰犯訴訟案件中的軍人被告,包括德軍全部高階將領在內,沒有一個人企圖以這種藉口來為自己辯護。但是實際上,國際軍事法庭感到有必要以德軍最高統帥部長官凱特爾一案和他的代表、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約德爾一案為例對他們只是執行了&ldo;上級命令&rdo;的論點進行分析。當然,國際軍事法庭正確判決二者均不屬於從輕判刑之列。關於凱特爾的案件,法庭認為,&ldo;當自覺地、肆無忌憚地、而且既沒有軍事上的必要性又沒有正當的辯解理由而犯了如此可恥、牽涉廣泛的罪行的時候,上級命令也不能被看成是從輕判刑的理由&rdo;。在對約德爾的判決進行說明時,法庭說:&ldo;從來就不要求一個軍人參與這種方式的犯罪活動,現在他也不得憑藉軍人必須服從命令這種離奇的要求想方設法為自己開脫罪責。&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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