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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首先,他的失蹤是否會是他有意為之?為什麼不可能?‐‐你可能會發問。畢竟,我們經常見到有人會突然失蹤,幾年之後被找到了,或者自動出現了,他會發現自己的名字早已被人們遺忘了,自己的家成了陌生人的家。沒錯,不過這種情況通常都是有原因的:有可能是因為對家庭紛爭感到厭煩,遇到了財務困境,或是生活無法繼續下去了,生性喜歡流浪等,因而選擇了離開人們的視線。&rdo;
&ldo;本案和這些完全沒有相似點嗎?是的,一點都沒有。家庭失和‐‐尤其是指足以使人長期焦慮的那種,這只可能是已婚人士的困擾。因為立遺囑人是單身,所以這個可以排除。財務緊迫,還是不成立,因為立遺囑人的財務狀況非常好,可以說十分寬裕。他的生活過得非常逍遙自在,興趣廣泛並且絕對充實自由。在他那兒,旅行已經是一種習慣,根本不要遮遮掩掩。他的生活很有規律,種種固定的習慣都是長久以來養成的,而非一時的衝動或慾望‐‐我一會再對此作出解釋。他最後出現在公眾面前的那陣子,他正準備出國,並且也做好了回國之後要完成的工作計劃。可是他回國之後就消失了,剩下了很多未完成的工作。&rdo;
&ldo;假如我們認為他是主動失蹤而且藏了起來,這個假設更是和事實完全相悖。另一方面,假如我們認為他是突然死亡‐‐不管是遭到意外或者被謀殺,便和已知的事實幾乎完全符合。至於種種詳情,各位將在我所傳喚的各位證人的證詞裡得到答案。立遺囑人已經死亡的假設不但遠比他還活著的假設可信,甚至我認為這也是唯一合理的解釋。&rdo;
&ldo;不僅如此,由立遺囑人突然且神秘的失蹤事件,讓我們作出了他已經死亡的假設,在最近更有了進一步的確認。去年7月15日,悉德卡鎮發現一條人類的左臂骨,左手無名指缺失。經鑑定證明,死者為男性。對那條手臂作檢驗的法醫將會告訴各位,那根手指是在死者死後或者生前不久被截下的。他所發現的證據還表明,那條手臂被丟棄的時間約為立遺囑人失蹤的那段期間。在這之後,警方又陸陸續續地在其他地方找到同一具屍體的其他部位的骨頭。更奇怪的是,這些骨頭被發現的地點均在艾爾森或伍德弗一帶。我對各位作個解釋,立遺囑人最後出現的地點正是在艾爾森或伍德弗。&rdo;
&ldo;現在來看看這究竟有多少處巧合。等會兒一位在人骨檢查方面非常有經驗的法醫將會告訴各位,這具骸骨是屬於一個約六十歲,身高五尺八寸、體格健壯結實且健康情況良好的男子,更讓人驚訝的是,立遺囑人生前在左手無名指,也就是遺骸主人被截下的同一根手指上‐‐戴了一枚非常罕見的戒指。那枚戒指非常緊,一戴上就再也拿不下來了,並且它的樣式也非常特殊,若是仍然留在屍體上,必定會讓人一眼就認出死者的身份。換句話說,這具遺骸的種種特徵和立遺囑人別無二致;而死者被肢解也表明了兇手有意掩蓋死者的某項特徵;況且骸骨被丟棄在各個地點的時間也和立遺囑人的失蹤時間大體上相符。因此,我在此懇求各位在對多位證人誠實公允的證詞作出判斷之後,能夠作出符合真相的裁決。&rdo;
羅藍先生說完便坐了下來,用手推了一下夾鼻眼鏡,然後迅速瞄了一眼他的辯護摘要。這時書記官開始為第一名證人進行宣誓。
傑裡柯先生走上了證人席,他木然注視著表情呆滯的法官。在照例作了陳述之後,羅藍先生開始質詢證人。
&ldo;據我所知,你的身份是立遺囑人的訴狀律師和關係密切的股票經紀人?&rdo;
&ldo;以前是,現在仍然是。&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