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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曾經將&ldo;伊斯蘭的舍赫&rdo;的稱號授予伊斯坦堡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發布的法令即法圖瓦&ldo;不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戰爭動員和徵收賦稅以及生活起居的各個方面&rdo;。[9]
奧斯曼帝國尊奉遜尼派伊斯蘭教(sunni isla)作為官方的意識形態,遜尼派伊斯蘭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構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礎。沙裡亞位於奧斯曼帝國法律體系的頂點,規定穆斯林的個人行為以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相互關係,直至規定社會秩序和國家制度,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聖性。沙裡亞被視作安拉意志的體現,蘇丹只是沙裡亞的捍衛者,歐萊瑪則是沙裡亞的執行者。蘇丹頒布的法令稱作卡農,構成沙裡亞的延伸和補充。蘇丹頒布的法令,在頒布者死後,被視作無效,直到新的蘇丹即位後重新確認,方可繼續生效。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區的習慣法稱作阿戴特,構成法律體系的最低層次。卡農和阿戴特具有明顯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租佃關係和稅收制度。
宗教學校是傳授沙裡亞的載體,包括初等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於清真寺的宗教小學稱作麥克臺卜(aktab)。麥克臺卜遍佈鄉村和城市,構成初等學校的基本形式,學習內容包括誦讀《古蘭經》、伊斯蘭教常識和宗教道德。高等學校是伊斯蘭教經學院,稱作麥德萊賽(adrasah)。麥德萊賽主要講授阿拉伯語、波斯語、經注學、聖訓學、教義學和教法學,培養伊斯蘭教的神職人員和宗教法官。宗教學校處於瓦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奧斯曼帝國時期,伊斯蘭教的宗教教育體制日臻成熟,宗教學校開始出現等級結構。穆罕默德二世於15世紀70年代在伊斯坦堡建立的8所宗教學校,可謂奧斯曼帝國的最高宗教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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