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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會透過和各州批准之間究竟可以有多長時間,美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在美國憲政史上,國會沒有為1789至1912年間透過的最初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批准期限,但這些修正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的最長期限是七年。據此,1917年,國會在提出第18修正案時規定: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之內由各州議會按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從此之後,七年的批准期限得到承認。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得到四分之三州批准,該修正案便自動消失。
對七年期限的規定有人也提出了挑戰。1939年,在lean v iller案中,最高法院裁決:為憲法修正案規定批准期限屬於&ldo;政治問題&rdo;,批准期限到底多長才合理應由國會而非最高法院決定。1979年為了能夠透過era(男女平權修正案,eal right andnt),國會將憲法修正案的批准期限延長為十年,但是,此修正案仍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得到四分之三州批准。相比之下,批准涉及18歲公民選舉權的第26條修正案花費時間最短,只用了3個月;批准第27條修正案(涉及國會議員薪水增減)則花了整整203年。(1992年批准的第27條修正案最初在1789年提出,所以不受1917年規定的七年期限和1979年規定的十年期限的限制。)
1789年4月30日,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washgton)在紐約宣誓就職,至此,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才算正式建立。這時,距美國宣佈獨立已有整整13個年頭。
作為一項了不起的試驗,美國這樣一個總統兼聯邦制的共和國能否生存並壯大起來,沒有人敢拍胸脯打保票。畢竟,在當時君主制一統天下的歷史背景下,美國的政府形式顯得那樣與眾不同、格格不入。歐洲列強,特別是原來的宗主國英帝國,都等著看美國人&ldo;四不像&rdo;憲政體制的笑話呢!
應當承認,在美國這種試驗性的憲政體制中,毛病顯得特別突出:如果總統強,國會弱,總統必然會獨裁專制;如果國會強,總統弱,總統會成為傀儡,出現君無權威、群龍無首的混亂局面;如果聯邦強,各州弱,就會造成中央政府集權,聯邦制如同虛設;如果各州強,聯邦弱,則很容易出現分裂和內戰。顯然,如何在草創的憲政體制下維持這些繁雜微妙的權力制衡關係,需要極為高超的政治技巧。
雖然美利堅合眾國的前景並不明朗,但是,為各州接受並透過的美國憲法卻為它的成功奠定了結實的基石。但是,如果以過度讚賞的口吻把美國憲法譽為&ldo;上帝作坊&rdo;的&ldo;神來之筆&rdo;則未免有些誇張。相比之下,學者出身的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n)總統的評論頗為公允。他在從政前曾寫過一本《國會政府?》(ngressional governnt),他在書中指出:&ldo;毫無疑問,我們的憲法之所以恆久,就在於它簡潔。它是一塊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廈。或者用句老話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rdo;我們將會看到,美國憲法之所以不朽固然與制憲者的遠見卓識有關,但與後來執行、運用憲法的行政、立法部門以及解釋憲法的司法部門對它的尊重、呵護和創造性發揮關係更為密切。甚至可以這樣說,最高法院對憲法的維護、捍衛和闡釋保證了美利堅合眾國大廈的穩定和牢固。歷史經驗證明,憲法的重要性在於民眾對它的信任,而民眾的信任完全建立在憲法能否約束官府、約束代表民意多數的議會以及維護民眾的個人自由和基本權利。漢密爾頓(alexander hailton)曾經說過:&ldo;人民對於寫在羊皮紙上的文字的力量給予了一種信任,認為它能夠促使政府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