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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判定哪些案子可訴哪些不可訴時大體上也有標準,只不過相對靈活。
首先是訴訟的真實性。據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真實的案件或糾紛是指當事雙方之間有真實的相互對立的利益關係。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真實的利害關係,聯邦法院將宣佈案件缺乏可裁判性而將其駁回。例如,聯邦法官不會受理原告沒有遭受任何損失或傷害的案件,因為原告不具有真實原告的&ldo;法律地位&rdo;。
其次是訴訟的時效性。如果原告所稱的損害尚未發生,並且在將來也不會發生,或者要到將來才發生,法院就可裁定起訴的案件&ldo;時機不成熟&rdo;。此外,聯邦法院也不受理原告的損害已經得到補償的案件。
一句話,聯邦法院只能受理真實的、現存的案件或糾紛,而不是可能在將來發生的或者曾經發生過的但原告所受損害已得到補償的案件或糾紛。
再次是訴訟的迴避&ldo;政治問題&rdo;(political estion)原則。如果法官認為有關案件可以由法院管轄,但這一管轄可能會引起與立法和行政部門的權力衝突時,這類案件可以被看作是&ldo;政治問題&rdo;而確定為&ldo;非司法性案件&rdo;給予迴避,從而使法院超然於政治旋渦之外,保證司法中立。最典型的就是有關外交政策的各類案子。
顯然,平民百姓要把官司上訴到最高法院絕非易事,除了最高法院接受案子的這些苛刻條件外, 還要付出巨大的財力和精力。現在,把一項違反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至少要花費10萬美元,一般需要3-4年的時間,如果沒有美國公眾自由聯盟(1920年由一些知識精英倡導成立的維護憲法個人權利的社會組織,致力於用法律武器來保障和維護美國人的公共自由,是美國最有影響的民權組織之一)等民權團體慷慨資助的話,一般人是無法堅持到底的。
美國最高法院的建築很雄偉
四
一旦最高法院決定受理案件,當事雙方的律師就開始忙乎起來,準備庭辯。一些相關的利益集團或個人也以&ldo;法庭之友&rdo;(原文為拉丁文&ldo;aic curiae&rdo;,指向法院呈送與案件相關的申辯材料、表達對法院所受理案件看法的非當事方,即第三方)身份向最高法院提供材料,提醒大法官注意案件的某些方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有法庭辯論和宣讀判決是對公眾開放的。在19世紀,庭辯可能持續數日,如有關聯邦和州關係的馬卡洛訴馬裡蘭州案(1819年)的庭辯持續了整整9天。但現在的庭辯每方只有半個小時的時間!庭辯結束後,大法官們私下討論,並初步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chief jtice)在多數一方,他就自己親自或指定一位法官起草判決書;如果他在少數一邊,就由多數派中最資深的大法官自己起草或指定其他法官起草判決書。
不過,負責起草判決書的大法官現在幾乎個個都是&ldo;動嘴不動手&rdo;的君子,一般叫其法律助理(law clerk,首席大法官有四個助理,其餘的大法官有三個助理)撰稿。對此,一些法律專家頗有怨言,但現任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 rehnist,1971-1986年任大法官,1986年至今任首席大法官)特別辯解說:&ldo;法官助理絕非可以隨心所欲,相反,他所承擔的是受到高度限制的任務,會議上的討論和我給他的建議已經給他劃定了範圍。&rdo;(吳耘編註:《美國法治面面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第230頁。)
經過負責法官修改後,判決書草稿交給其他法官傳閱並提意見,直至大家滿意。在這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個別法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