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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立法者與他人平等&rdo;。《獨立宣言》把一般所指的自然權利中的財產權改成了&ldo;追求幸福的權利&rdo;,但在美國人的心目中,自然權利仍然意味著&ldo;生命、自由、財產&rdo;,法律首選是為反抗政府濫用權力、保障人們的自然權利而建立的。
&ldo;社會契約&rdo;也是美國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概念,其中心內容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們自願同意的人為產物,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權威。政府必須同人民訂立契約才能取得統治的合法性。社會契約論的理性基礎也同基督新教有關,即新教教義中所倡導的個人道德自律、自主責任和義務。1994年11月美國共和黨同時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取得多數席位之後,以紐特。金裡奇為首的國會共和黨人發表的一篇宣言題目就叫&ldo;ntract with arica&rdo;(同美利堅的契約),這篇宣言聲稱要透過重新締結同美國人民的契約來恢復人民對國會和政府的信任。
在美國,自然權利是神聖的,社會契約是神聖的,擁有私有財產是神聖的,更不消說,神與對神的信仰也是神聖的。這些觀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國的神聖性。因此,要比較深入地瞭解美國法律,就必須瞭解美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反過來也一樣‐‐要研究美國的任何一個側面,都需要了解美國法律。
值得稱道的是,本書並沒有就法律談法律,而是用生動的筆觸、翔實的資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從生根到開花的歷程。聯邦最高法院的25個故事所提示的是一以貫之而又不斷發展的一種觀念、一種精神,美國憲政的酸甜苦辣盡在其中,讓讀者去細細品味。東來博士要求這部書&ldo;熔學術著作的準確性和通俗讀物的可讀性於一體&rdo;,我看這個任務是圓滿完成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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