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耆英南京簽約(第2/3 頁)
七月二十四日
英國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條約籤畢,耆英奏曰:利害相權,安危攸關,不得不降心抑氣,貌似強忍,以冀事之成,未敢逞匹夫之勇,致成決裂。
道光帝接奏,長嘆一氣,諭曰:朕惟自恨自愧,何至事機一致於此?於萬無可耐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請者,誠以數百萬民命所關,其利害且不止江浙等省,故強為遏制,各條均照議辦理。
退朝後,道光不言不語不吃不喝,負手彷徨踟躇,一夜未嘗暫息,漏下五鼓,忽又頓足長嘆。
穆彰阿知帝愁苦,奏請木蘭圍獵,多事之秋,更應振作。
道光帝道:“也罷,少隨簡程,只帶四皇子奕詝、六皇子奕忻及幾個大一點的小皇子。“
杜受田乃四皇子授業恩師,其知四皇子智、力皆不如六皇子,於是授計奕詝:不以弓馬之長與諸弟爭高低;鳥獸孳育,不忍傷生以幹天和。
木蘭秋獮,肄武綏藩,道光帝當然想盛世豪舉,無奈庫府銀窘。但當看到四皇子奕詝兩手空空,一臉無辜,且曰麋鹿孳育不忍相傷,竟莞爾一笑。
多年以後,道光帝垂危,再甄四、六。六兒奕忻滔滔不絕、從善如流。奕詝跪地泣語:“兒臣日夜叩祈上蒼,惟願皇阿瑪早日康復,此乃國家之幸,萬民之幸,兒臣之幸也。”
南京約籤兩月,璞鼎查察漏補缺,又脅耆英籤《虎門條約》,條約一十六款: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附粘之冊,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二、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三、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所有罰銀及貨物查抄,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四、五港口開闢之後,英商只准在五港口貿易,不準擅赴他處,亦不準華民擅於他處串通貿易。英商如有背約不服禁令者,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併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五、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後商欠斷不可官為保交,如賬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為著追,均不代為保償。
六、廣州等五港口各英商,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相安。倘有英人違背,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理,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七、在萬年合約內言明,允准英人攜眷赴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華地方官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用何房或基地,系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值為準,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
八、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九、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相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英國諸色人等,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十、凡通商五港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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