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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想做的事情以前,他至少製造了六起殺人案。我們已經見識過這一主題移位的多種其他變異行為。例如,謀殺得手後從被害人身上取走某件&ldo;戰利品&rdo;,諸如戒指或項鍊,就是一種常見的特徵。殺人犯後來會把這件物品贈送給他的太太或女友,即使那位女性是他內心深處的憤怒或敵意的&ldo;源頭&rdo;。他通常會說那件珠寶是他買的,或是撿到的。然後,當他看見她佩戴上那件珠寶時,就會重新萌發殺人時的亢奮感和刺激感,同時想再次支配和控制。他內心很清楚,對待不幸受害者的那一套完全可以施加在自己的伴侶身上。
最終,我們會在分析中開始將某項罪行的構成成分劃分為類似案發前行為及案發後行為等因素。肯珀對每一受害者都做了分屍,這起初向我揭示的是一個性施虐狂。可是,分屍均發生在受害者死後而非生前,這樣一來就不是對她施行懲罰,也不會對她造成痛苦。聽罷肯珀數小時的陳述,我們終於明白,分屍更多是出自戀物癖而非施虐狂,並且與佔有的幻想有著更多的關係。
我認為他處置和擯棄屍體的做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意義。早期受害者都被小心翼翼地掩埋在遠離母親住房的地方。後期受害者,包括他母親及其好友,差不多都是隨意擺放在露天。這一點再加上他載著屍體及屍塊在城裡到處行駛,在我看來似乎是要存心嘲弄社會,因為他一直認為自己受到社會的嘲弄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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