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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廣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達轉授著作權繼承權的正式授權書,而且要提供公證機關的證明,以便將之後的稿酬支付給合法繼承人路茗茗。為此,2003年9月10日,林達和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產繼承協議書》。但是,路茗茗和廣州出版社因此開始僵持起來。

在路遙去世12年之後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開始與法院聯絡在一起。

2004年8月24日,路茗茗把廣州出版社、太白文藝出版社和母親林達告上法庭。2004年11月,這場關於《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權糾紛在一中院開庭審理,路茗茗向兩家出版社索賠經濟損失近20萬元,意欲收回《路遙全集》的出版權。

路茗茗在起訴書中稱,路遙去世後,其所有作品著作權由其妻林達和其女路茗茗繼承,林達與路茗茗達成協議,約定路遙所有作品著作權由路茗茗一人繼承。原告路茗茗發現兩被告於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冊,侵犯了其著作權,原告路茗茗認為出版方未經她許可擅自出版該書,構成了對她著作權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收回並銷毀侵權圖書,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原告路茗茗認為,路遙生前作品的著作權由其本人及其母親林達依法繼承,林達在其未成年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屬於林達個人意思表示,並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願。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合同、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的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無效。

被告廣州出版社及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則認為,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林達簽訂合同時,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權利由母親林達行使法定代理權,路茗茗對此完全知曉。廣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授權並依法簽訂了相關合同,依法取得《路遙全集》的使用權,其出版行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權及獲酬權,故請求法院駁迴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路茗茗之母林達表示,其與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合同,僅將自己擁有的權利授予對方,並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與被告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後果應由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部承擔。

經一中院審理查明:1992年11月,路遙死亡。林達及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妻子和女兒,對路遙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二人共同享有路遙作品的著作權及其財產權利。1997年6月,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林達授予太白文藝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華文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路遙全集》中文字、中文繁體字本的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10年。1999年4月6日,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提出的在原稿酬標準千字30元基礎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建議。

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約定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並共同擁有該全集的專有出版權。2000年9月,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路遙全集》。

一中院認為:在路茗茗未滿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權處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林達作為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的共有財產權利人和該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出於對共有財產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7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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