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韓子崴與常歡喜離婚案一波三折(上)(第1/3 頁)
韓子崴與常歡喜離婚案一波三折。
韓子濤駕著車,穿梭在田野間。
窗外望去,成熟的稻子像鋪了一地金子,金黃、金黃,秋天要來了。
坐在副駕駛的喜妹,雖然有些倦意,但是,心情十分舒暢。
韓子濤帶著喜妹興沖沖來到天府市蘇石區法院,填寫了起訴狀,“常歡喜狀告韓子崴因感情破裂提出離婚”的起訴狀。
法院受理了此案。
當事雙方各聘請了律師,動真格嘞。
韓子崴覺得自己在牢裡,不方便收集證據,藉助律師的力量,必須打贏這場官司,擺出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勢。
常歡喜這邊,有濤哥哥輔佐,放出了穩操勝券姿態。
夫妻離婚,最重要的一條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首先,法院在判決前,會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庭開庭審理。
黃律師和焦律師分別代表委託人展開陳述。
黃律師是韓子崴的代理律師,焦律師是常歡喜的代理律師。
黃律師提出常歡喜另有其人,是第三者插足,造成常歡喜提出離婚,而並不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焦律師提出,雙方長期感情破裂,而非第三者插足。
法院圍繞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還是有第三者插足的事實進行取證、辯論。
黃律師提出:委託人哥哥韓子濤趁人之危,在委託人入獄期間,趁虛而入,介入常歡喜的生活,常歡喜才提出與其離婚。
委託人與常歡喜處在婚約期內,委託人又處在特殊情況下,並沒有被“剝奪權利終身,”理應受法律保護。
經黃律師調查發現,常歡喜與韓子濤兩人成雙成對,還非法住在一起,是一對姘頭,屬於重婚罪。
黃律師知道,這一條站不住腳,還是煞有其事地提出,以此可以拿來混淆視聽,作為墊底依據,為後面的第三者插足打下埋伏。
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咬住對方不放。
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1.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這一點,自從韓子濤走進常歡喜生活也就是三個多月,兩人確有親密舉止,誰也無法證明,兩人發生關係。
這一現象,屬於走親訪友,他們畢竟有親戚關係嘛。這夠不上“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條件。
2.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衡量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標準。
焦律師指出,韓子崴與常歡喜兩人感情,談不上破裂,就沒有感情可言。當事方分居也不是兩年,而是二十多年。
二十年來,兩人就沒有建立過感情。
婚後,長期來,兩人雖然生活在一個屋簷下,但是,兩人是分居而臥。
常歡喜住小房間,韓子崴住書房,其兒子晨晨住客廳,大房間空著。這一證據是焦律師從晨晨口中得知的。
一些街坊鄰居這兒也得到證實,從未看見過韓子崴夫婦兩人結伴出入。許多街坊鄰居並不認得常歡喜這人。
但是,兩人長期分房睡,不得而知。
焦律師要求常歡喜,讓兒子晨晨來證實這一點。
黃律師也主張其兒子作為第三方應該出面舉證,他想透過其兒子,證明這段時期,大伯與母親是否住在一起的事實。
遭到常歡喜的極力反對。
她不同意兒子介入自己的離婚事件中。
法院提問,為何雙方間沒有感情,怎麼走到一起的呢?這段經歷,雙方代理律師誰也不願意揭開。
黃律師不敢翻這事,如果暴露了,韓子崴屬於強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