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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理從材料堆裡找出一份複製的1985 年第66 號檔案,用紅藍鉛筆在
上面圈劃著名:
一號坑內已展出的五個方內全部出土文物(包括南北展室的全部文物),
由原考古隊移交給秦俑館,未修復的秦俑由秦俑館負責修復、復位及五個方
的安全、衛生工作。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交、馬秀青接,限年底以前完成?
原考古隊將所有文字照片資料一式三份分別交給秦俑館、省文管會和現秦陵
考古隊,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限年底以前完成? 逾期不交者要追查責
任。
如果按此種圈劃法,把所有帶圈的文字排列起來,就成為:
&ldo;全部出土文物,原考古隊移交,由杭德洲牽頭。
原考古隊分別交,不交者要追查責任。&rdo;
王學理放下鉛筆,望著我的臉:&ldo;這下你該弄明白了吧,原考古隊發掘
的這批文物的交接雙方是在它同秦俑館之間進行,可以說是有單位、有人、
有時間、有責任。這一切理所當然地同陝西省考古所無關,同秦陵考古隊無
涉,也自然同我王學理本人毫無牽連,當然我也就不負什麼責任。需要進一
步說明的是, 1986 年7 月2 日,在省文物局一位領導的辦公室裡,杭德洲
問我:&l;省文物局叫把以前的文物交給秦俑館,你說咋辦?&r;我回答:&l;由
你交文物是早有規定的,還是按局裡的檔案辦。&r;杭德洲說他工作忙,要屈
鴻鈞協助,並令我通知屈,我說我不能通知他,由你同他商量,他如果願意
協助你,只要他給我說一聲,就算是把人交給了你。當屈告知我時,我說這
不是咱隊上的安排,你聽老杭的吧。因為他們沒有陶俑底數,不是照冊清點,
而是臨時見俑登記,並從登記到同秦俑館交涉,以至於一件件的點交,都是
由杭德洲同屈鴻鈞經手的,我並沒有參入和聞知,當然不能說我有工作上的
責任。何況原秦俑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的這批文物沒有按時交付,從1985
年11 月29 日檔案下達到1986 年12 月2 日,拖期長達一年之久不見移交。
在這期間,文物局沒有任何檔案或是口頭通知委託現秦陵考古隊代管。別說
他們之間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交接,都與我毫無關係。
因此,我沒有事實上的責任。至於雜品庫記憶體放的將軍俑頭,我王學理壓根
就不知道。一號坑在第一次發掘時,共出土四個將軍俑,但原考古隊向秦俑
館移交時,卻少交一個將軍俑頭,並將其擅自藏匿於現考古隊的雜品庫內,
因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隊修復人員)把鑰匙交給屈鴻鈞
時,其中是放雜物的一間普通房子,裡面除兩盤鋼筋,九根半鋼管、十多塊
雜木板、一個木案子,還有其它一點雜物外,並沒有任何文物。有這兩人移
交簽字的清冊可證,而掌管鑰匙後的屈鴻鉤從來沒對我說過裡面有俑頭。既
然我不知道,當然也就不負法律的、事實的和工作上的責任。這一切責任應
當歸於把貴重文物不交,並亂塞於雜品庫中的原考古隊杭德洲同志,可文物
局不但對此不予追究,反而責諸於人,企圖不是昭然若揭嗎?將軍俑頭案發
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建議將我王學理逮捕,但臨潼縣公安局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