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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頁(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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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將軍俑頭,且沒有參與倒賣,不應以投機倒把罪論處為由,分別向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接到上訴後,立即進行了審理,作出瞭如下結論:

王更地攜帶工具,隻身撬門入室,盜竊國家珍貴文物,並積極聯絡銷贓,

顯系本案主犯,上訴理由純屬推脫罪責,不能成立。

權學立主動與王更地共同策謀盜竊國家珍貴文物,並向王更地提示盜竊

目標,事後又為其尋找買主,在盜竊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訴理由不能成

立。

張傳秀積極聯絡買主,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實,不僅有王

更地、唐軻的供詞可證,且張傳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訴理由

不能成立。

唐軻明知將軍俑頭系國家珍貴文物,勾結他犯積極進行倒賣活動,顯系

投機倒把主犯,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孫振平身為北新旅社的經理,為牟取暴利,積極參與倒賣將軍俑頭的犯

罪活動,提供犯罪場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將軍俑頭,為牟取暴利而參與倒賣文物的犯罪活動,有證

人證言及同案犯孫振平、唐軻的供詞為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

序合法。1987 年10 月15 日,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裁定: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階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規定,核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更地死刑,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就在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佈告貼出來的同時,另一張布

告也醒目地出現在西安市街頭:

文物盜竊犯肖建國判處無期徒刑肖建國,男, 33 歲,漢族,安徽省金

寨縣人,住陝西省金屬結構廠家屬院2 區平房15 號, 1987 年3 月27 日因

盜竊被收審,已逮捕,現在押。

肖建國於1987 年3 月的一天,竄至臨潼縣秦始皇陵兵馬俑博物館,從博

物館北邊的地道口進入一號坑展廳西側,盜走從t20 方位出土修復的武士俑

頭一個,於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長樂坊附近倒賣時,被公安機

關當場抓獲,並繳獲了所盜俑頭。

肖建國目無國法,盜竊國家一級珍貴文物,已構成盜竊罪,情節嚴重,

審理中認罪態度不好,應依法懲處。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

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肖建國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87 年9 月7 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業管理局作出

了《關於考古隊將軍俑頭被盜案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全文如下:

1987 年2 月17 日夜,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隊發生秦俑一號坑t20 方

出土的將軍俑頭在雜品庫被盜。西安市公安局於6 月17 日破案,追回了將軍

俑頭。這以前,西安市公安局於3 月27 日曾破獲了去年6 月和今年3 月秦俑

一號大廳後部兩起武士俑頭被盜案。秦陵考古隊連續發生文物盜竊案,暴露

了該隊文物管理混亂和在安全保衛方面存在嚴重的漏洞。盜竊案雖已破獲,

但至今還有一個武士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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