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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被禁錮的驪山徒,其勞役帶有終身的性質,從秦代的歷史文獻上來看,
沒有提供這些驪山徒役滿放歸的任何記載,相反地,倒是限期延長和死亡恐
慌一類記述卻不斷地充溢在字裡行間。後來成為漢高祖的劉邦,當年曾以一
個亭長的身份押送豐沛的徒人到驪山修築陵墓,由於誰都明白一旦到了驪山
便絕沒有生還的希望,便紛紛在道上設法逃跑,劉邦見此情景,知道自己無
法向其上司交待,索性帶領剩餘的人造起反來了。
儘管&ldo;驪山徒&rdo;的身份是複雜的,其來源不一,而對待又各異。但到了
驪山,並成為徒人,就成了事實上的官奴。即使是社會地位稍高一點的技術
工匠,儘管受到一點優待,也只是相對而言。他們一旦到了陵區的作坊,就
難於脫身自救。不但他們要終生修築陵墓,而且他們的子孫後代也要編入勞
動大軍,以至出現了&ldo;行者不還,往者不返&rdo;的勞役制度和人的悲慘命運。
驪山陵墓處於京師地區,修陵徒人的衣食都是憑券從鹹陽國庫裡領取,
但標準卻很低,只供維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且罪犯穿的衣服均為粗麻編織的
&ldo;褐衣&rdo;。對遠離家鄉,又是重體力勞動的徒人來說,這樣的衣服穿不了幾
天就會破爛得難以遮體的。
至於&ldo;驪山徒&rdo;的飲食,不但食糧定量標準很低,而且糧食本身也極其
粗劣。據出土的《雲夢秦簡?倉律》載:&ldo;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
旦半夕參,?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
女子參。&rdo;也就是說,從事挖壕築城這樣強體力勞動的男刑徒早餐半鬥,晚
餐三分之一斗,日食定量是六分之五斗,月定量是25 石。由於秦律極為嚴
格,根據男女性別及其從事勞動強度分級的口糧供給標準也自然是統一的。
所以,供給築城勞動的刑徒、隸臣&ldo;旦半夕參&rdo;,則指的是實發的原糧。根
據&ldo;粟一石六斗大半鬥,舂之為糲米一石&rdo;的比率,可折算出日定量的現代
重量應是1755 市斤。這個數字對於修築陵墓的重體力男勞動力來說,無論
如何是不夠吃的。除此之外,《倉律》還有兩條減少衣食的懲罰性規定,即
受飢餓刑的囚犯,日定量只有三分之一斗(七兩)。隸臣妾如果丟失了公物
或牲畜的,要按月扣除衣食的三分之一。按照秦律的統一性,這兩條規定對
&ldo;驪山徒&rdo;也是同樣施行的。規定中還說,如果扣除的衣食不足以抵償損失
的公物,必須延長勞役以低償,其最終結果是這些徒人落到了長期服役而永
無歸期的悲慘境地。正是處於這樣一種生活境地,伴隨著&ldo;驪山徒&rdo;命運的
莫過於死,而這一威脅實際上來自三個方面,即累病而死,折磨致死和飢餓
致死。繁重的體力勞動和惡劣的生活條件,使&ldo;驪山徒&rdo;多勞累致殘染病,
但又得不到治療,以至於輕病加重,重病待斃。倘稍有懈怠和不慎,既受到
監工的鞭捶之苦和嚴刑峻法的懲治。自由民已經不再自由。勞作中無論是在
土方工程的現場或是手工業作坊,或是運輸途中,都有監工督造。佔大多數
的刑徒則身穿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