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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要是被幾百人揍的話……
他不死也要殘廢。
……
與此同時。
後方庭審區。
包括法官在內的,五人合議庭,正在低頭翻閱著青嵐等業主的答辯書和訴訟材料。
按照規定。
審判案件,需要依法組建合議庭,合議庭人數不少於三人。
由一名法官,也就是審判長,還有兩名審判員組成。
而這起案子……
涉及面非常廣,因此額外增加了兩個陪審員。
合議庭的成員數量,設定為單數,採取的是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來審理案件。
要麼是三人,要麼是五人,要麼是七人。
所以現場合議庭的每個成員……
對案子的直觀的直觀理解,都會影響著最終判決。
「這起案子,有點複雜啊,賠償金額超過了二十億,裁決的時候要謹慎點。」
「但我剛才翻閱了一下這些業主的訴訟材料和答辯書,都很合理,沒有虛高賠償,按照道理來說這些訴訟請求都可以准予。」
「三百五十九戶人無家可歸,的確是有點可憐。」
「不過大家也要考量一下歐陽倩和施工方的責任,其中責任佔比怎麼算?」
「說的不錯,歐陽倩雖然是主使者,但施工方不可能不知道承重牆不能拆除,依舊做出這種犯罪行為,情節惡劣……」
「……」
經過了半個小時的嚴謹討論。
合議庭最終對歐陽倩和施工方之間的責任,進行了投票表決。
少數服從多數。
最終確定了歐陽倩負六成責任,施工方負四成責任。
這個責任方面……
其實不好裁定。
他們只能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來進行歸責。
隨後。
合議庭再次回到了法庭,重新開庭審理案件。
對眾人的民事訴訟要求……
進行了集中詢問。
「目前樂府江南小區的房價是五萬一平,原告被告雙方對此有沒有異議?」
「梓州的平均工價是每小時23元,折定在此次事件中,各業主及家庭影響工資收入天數為7天,原告被告雙方對此有沒有異議?」
「根據國家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
在法庭上。
法官對雙方統一諮詢,問了十幾個問題。
主要問題當然是民事賠償這一邊的。
對此。
被告一方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諸多不同的看法。
要求降低賠償標準。
比如說,其中大部分人工資水平偏低或者沒有工作,誤工費不該要的那麼高。
樂府江南小區的房價,在市面上起伏波動,近期有下降趨勢等等。
經過了三個小時的訴訟辯護。
最後陳述環節結束後。
法官率領全體合議庭起立,宣告道:「梓州第一刑事審判庭,對本次檢察院起訴的歐陽倩、張堅毅等人涉嫌拆除承重牆一案,現已審理結束。」
「因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將在三日後公佈。」
「現公佈刑事判決:被告人歐陽倩,為擴大客廳面積,於本月裝修時拆除家中承重牆,致使樂府江南小區7棟樓體出現巨大裂縫,成為危樓。」
「其犯罪事實清晰,證據充足,被告人對其行為供認不諱,現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判處歐陽倩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