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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生的,並願意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過幾天,法院就會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當面支付撫養費。陳良琴聽了法院的話後,只好又重新帶著兒子回到河南老家。
9月16日下午,陳良琴接到法院傳票後,趕到法院。當陳再一次出示廣州法院受理的訴訟狀及有關憑據,並再三申明此案早已在廣州白雲區法院受理時,法官未加理睬,卻向提出,只要她願意去廣州撤訴,鄧願意一次性出4萬元的撫養費。陳良琴拒絕了。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最後對陳良琴說,10月1日,陳良琴帶著孩子來到北京,法官去告訴她鄧世祥已承認小孩子是自己的,並願意支付有著撫養費。於這幾天,法院將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關係,並立即支付撫養費。
1999年10月14日下午,河南省光縣人民法院以&ldo;解除非法同居關係&rdo;為由,開庭審理了原告鄧世祥訴被告陳良琴一案,並於2000年1月23日,以原告現離職就讀無固定收入為由作出瞭如下判決:1、解除原告鄧世祥與陳良琴非法同居關係。2、原被告非婚生兒子鄧軻由被告陳良琴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每月100元至鄧軻18周歲為止,計款156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600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擔300元。
然而,據陳良琴說,他們母子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那份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而此時,從北京人民大學進修回廣州的鄧世祥又以&ldo;保羅&rdo;的化名混入了廣州另一家報社做記者。
文章發出後,立即在社會各界激起了強烈的反響,一些法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及律師,紛紛就此案發表了有關看法‐‐
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崔蓮英律師認為:鄧的兩次婚姻行為不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更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法庭的譴責,更應受到有關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ldo;……以夫妻相稱,公開同居時,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rdo;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夫妻名義非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重婚定罪的批覆中指出:&ldo;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rdo;由此可見,構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當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鄧與陳、李二女不但均同居半年以上,而且均生育了子女,特別是鄧腳踏兩隻船,同時與兩名女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他的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了重婚罪。河南光山法院在明知鄧已購有房子和小汽車的情況下,只判決其每月承擔100元的撫養費顯然有失公正。
中國社會科學院婚姻家庭研究所王振宇副主任認為:因為我國《婚姻法》、《計劃生育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條文體制不健全,實際發生某些問題特別不好確定,不易歸類。鄧正是鑽了這個空子,致使被害人陳良琴不能享受法律公正全面的保護,同時他自己又僥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鄧所生的幾個子女都是無辜的,但這些孩子均無戶口,屬&ldo;黑戶&rdo;孩子,嚴重地破壞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患。
3月12日,《深圳法制報》以《無良記者風流成性包二奶不幸女子未婚生子遭遺棄》為題,以整版篇幅又發表了此文。同時,該報編輯阿愚以《無效婚姻的背後》就此寫了一篇雜評,對鄧世祥的醜陋行徑進行了無情的抨擊‐‐
打工妹陳良琴的遭遇令人同情,透過她辛酸的淚水,讀者能夠感觸到一個女人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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