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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卦。
字佔
凡見字數如停勻,即平分一半為上卦,一半為下卦。如字數不勻,即少一字為上卦,取天輕清之義,以多一字為下卦,取地重濁之義。
一字佔至十字佔
一字為太極未判。如草書,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書,則取其字畫,以左為陽畫,右為陰畫。居左者看幾數,取為下卦。居右者看幾數,取為下卦。又以一字之陰陽,全畫取爻。“彳”、“/”,此為左者;“一”、“乙”、“、”此為右者。
二字為兩儀平分。以一字為上卦,一字為下卦。
三字為三才。以一字為上卦,二字為下卦。
四字為四象。平分上下為卦。又四字以上,不必數畫數,只以平仄聲音調之。平聲為一數,上聲為二數,去聲為三數,入聲為四數。
五字為五行。以二字為上卦,三字為下卦。
六字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為卦。
七字為齊七政。以三字為上卦,四字為下卦。
八字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為卦。
九字為九疇之義。以四字為上卦,五字為下卦。
十字為成數。平分上下為卦。
十一字以上至於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聲音調之,止用字數。如字數均平,則以半為上卦,半為下卦。又合二卦總數取爻。
丈尺佔
丈尺之物,以丈數為上卦,尺數為下卦。合丈尺之數取爻。寸數不用。
為人佔
凡為人佔,其例不一。或聽語聲起卦,或觀其人品,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因其服色,觸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書寫來意。
又聽其語聲音,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數分之起卦,如說兩句,即用先一句為上卦,後一句為下卦。語多,則但用初聽一句,或末後所聞一句。餘句不用。
觀其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離之類。
取諸其物者,如其人青衣為震,赤衣為離之類。
觸其外物者,起卦之時見水為坎卦,見火為離卦之類。
年月日時,如觀梅之類推之。
書寫來意者。其人來佔,或寫來意,則以其字佔之。
自己佔
凡自己佔,以年月日時或聞有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與前章為人佔類法同。
佔動物
凡佔動物之動,不可起卦。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物來之方位為下卦。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數取爻,以此數總斷其物,如後天佔牛鳴雞叫之類。又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以初生年月日時佔之。又可置買此物,亦可以初置買之時推之。
佔靜物
凡佔靜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樹本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置之時,皆可起卦。至於器物,則置成之時可佔,如枕、椅之類是矣。餘則無故不佔。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佔。牡丹,則見有問而佔。茂樹,則枝枯自墜而後佔也。
象數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後天起卦)
後天端法:以物為上卦,方位為下卦,合物卦之數與方位卦數加時數以取動爻。
八卦萬物屬類(併為上卦)
乾:天、父、老人、官貴、頭、骨、馬、金寶、珠玉、水果、圓物、冠、鏡、剛物、大赤色、水寒。
坤:地、母、老婦、土、牛、金、布帛、文章、輦、方物、柄、黃色、瓦器、腹、裳、黑色、黍稷、書、米、谷。
震:雷、長男、足、發、龍、百蟲、蹄、竹、萑葦、馬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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