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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佩爾斯是不是精神失常?他在對兩名婦女開腸剖肚的時候是不是精神暫時失常?人們往往會說,任何能做出這種可怕的反常舉動的人一定是真的&ldo;有毛病&rdo;。我也不會對此表示異議。可是,他知不知道他的舉動是錯誤的呢?他是不是故意這樣做的呢?我認為這兩個問題非常重要。
在羅切斯特市法庭對阿瑟&iddot;肖克羅斯的審判歷時五個多星期。在此期間,公訴人西拉古薩在法律意義上的心理分析實際上比我所瞭解的任何醫生的分析都深刻,都透徹。庭審的全過程都被電視臺進行了轉播,西拉古薩也因此成了當地的名人。法庭辯論結束,案件交給陪審團之後不到一天時間,陪審團就根據那些指控判定肖克羅斯犯有二級謀殺罪。法官認定不能再給肖克羅斯重複犯罪的機會,判處他在州監獄服刑250年。
以精神失常為理由進行辯護往往不會奏效,其原因是許多人所沒有意識到的:陪審團不喜歡這種辯護,所以往往持反對態度。
我認為他們持這種態度有兩個原因。其一,大多數人認為多次殺人的兇徒不會是因為被逼得走投無路才不斷犯罪的。要記住,我們遇到的系列殺人犯中沒有哪個人是覺得自己非殺人不可,就是當著穿制服的警官的面也敢這麼幹。
陪審團不同意以精神失常為理由來辯護的第二個原因更為重要。在所有法律、心理分析和學術性觀點被駁回後,當最終歸結到剝奪被告終身自由的問題時,陪審團本能地意識到這些人是危險分子。密爾沃基那些正直的男男女女,不管是認為傑弗裡&iddot;達默精神正常也好,失常也罷,我想他們都不願意把維護他們的安全(以及他們社群的安全)的重任交付給一家瘋人院,因為他們對它是否能有效地約束作惡多端的精神病人放心不下。如果他們把他投入監獄,他再度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會小得多。
我並不是說大多數心理醫生或者心理治療專家有意使那些具有危險性的犯罪分子逍遙於監獄之外,致使他們幹出更多的壞事。我的意思是,根據我的經驗,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人對我們的工作不大瞭解,所以無法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斷。即使他們具有法律方面的經驗,那也只是侷限於個別領域,而他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給罪犯診斷的。
我在剛做側寫工作時,碰到過一樁殺害老年婦女的案子。死者安娜&iddot;伯林納是在俄勒岡州自己家中遇害的。當地警方向一位心理治療醫生諮詢,問他作案者是屬於什麼型別的人。死者的傷口有四處是胸部深深的鉛筆戳傷。那位心理醫生曾訪談過五十來個殺人犯。大部分訪談是在獄中進行的。他根據自己的經驗預測,案犯曾在監獄蹲過不少時間,也許是個毒品販子,因為只有在獄中,削尖了的鉛筆才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致命武器。他的理由是,在監獄之外的人是想不到用一枝普通鉛筆去殺人的。
警方來找我的時候,我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見解。我認為由於受害者的年齡和易受攻擊性,多次致命的傷口,犯罪時間是在大白天,而且沒有丟失值錢的東西,這就說明作案者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少年。我認為他沒有仔細研究過怎樣用鉛筆做殺人武器,因為當時有一枝鉛筆,他就用上了。最後他們抓到了作案者‐‐一個沒有經驗的16歲少年。他到她家去是想得到一份步行馬拉松1的募捐,而他自己並沒有參加這項活動。
犯罪現場的主要特點是,所有行為方面的證據都證明作案者是一個對自己沒有把握的人。有前科的人如果在一個老年婦女家裡加害於她,對自己的行為是比較有把握的。只從簡單的事實(如弗朗辛&iddot;埃爾夫森一案中的黑人毛髮)是無法得出全面的結論的。在安娜&iddot;伯林納謀殺案中,簡單的思維方式可能會導致我們做出與事實全然相反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