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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平常的經歷和社會關係,對洛克的世界觀和政治態度產生了非常深刻的影響,也促使他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為立憲君主制和相應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根據的。其主要著作有《論寬容異教的通訊》、《政府論》上下篇和《人類理解論》等。
洛克集中研究了人類的知識起源和認識能力。他尖銳地批判了&ldo;天賦&rdo;觀念,認為人的一切知識和觀念都是透過後天的學習得來的,並不是早就存在於人的頭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ldo;人心白紙說&rdo;,認為人心就像一張白紙,上面本沒有什麼,要透過各種學習和有了各種經歷後,才形成知識和觀念。洛克又把經驗分成外部經驗和內部經驗兩種。認為外部經驗是客觀物質世界對人的感官作用的結果,內部經驗則是人的心靈本身的活動,比如意願、愛憎等等。外部經驗論反映了洛克哲學的唯物成份,內部經驗論則體現了洛克哲學的唯心論色彩。
作為一個在歷史上產生了巨大影響的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成果在政治思想方面,它的社會政治思想體系主要體現在他的《政府論》一書中。在這本書中,它系統闡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在洛克看來,在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在一種自由狀態和平等狀態之中。在這一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自由。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循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這就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規定的權利,就是所謂&ldo;自然權利&rdo;,包括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礎,法律只有以自然法為根據時才是公正的,它們的規定和解釋必須以自然法為根據。
在誰論證自然法的基礎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會契約論。由於自然狀態缺少一種明文規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公正的裁判者,人們在自然狀態中雖享有種種自然權利,但這種享有很不安全,隨時都會遭到破壞。這一情況促使人們互相協議,自願放棄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的自然權利而單獨執行自然法的權利,而把這部分權利交給社會,由社會委託經立法機關或指定的專門人員按照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來行使。在訂立&ldo;社會契約&rdo;的基礎上,人們擺脫了儘管是自由卻是充滿著恐懼和危險的自然狀態,進入了政治社會,成立了國家,設立了政府,產生了公共權力和法律。這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力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
洛克以近代資產階級法治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專制統治,反覆強調君主和政府決沒有實行專制統治的權力,而只能按照法律來進行統治,否則就違背了人們最初訂立社會契約的目的。與法治原則相聯絡,洛克主張根據這樣的準則來處理法律和自由的關係:一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約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為基礎的,理效能教導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麼程度。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並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
同強調法治相聯絡,洛克還提出了權力劃分原則。他認為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三種。這三種權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權高於其他兩權,但立法權仍要受到限制和約束,即它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能是絕對的專斷的,立法者的權力,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