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章 認清差距!(第2/2 頁)
概括性,適用性強,能彌補規則缺失與衝突,遇到在規則缺失或模糊或衝突案件時,法官可依此權衡,實現個案公正。”
“法律原則的侷限性在於規則模糊,給予法官較大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會導致權力濫用現象。”
這啪啪啪一頓輸出,直接給眾人聽懵了。
不是,你真會啊?
但袁意還沒停下來,他接著回答最後一個問題:
“我認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優先適用法律原則:
第一,規則缺失。
例如京城假結婚買車牌案,涉案人透過頻繁結婚、離婚的方式,騙取、買賣京城車牌指標。
因婚姻法對於“假結婚”無明確處罰條例,所以檢察機關只能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
第二,規則衝突。
這種情況較為少見,一般為不同法律間的法律責任衝突,例如喝酒致死案中,民法和刑法的責任認定標準就存在較大差異。
第三,嚴格適用規則導致個案明顯不公,引起社會輿論。
例如蒙地的無證收購玉米案,因涉案農民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便擅自收購玉米售賣給糧食公司,獲利6000元,故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
引起社會輿論後,最高法院指令當地法院再審,最終改判無罪。”
一番回答之後,班裡眾人頓時鴉雀無聲。
他們完全沒想到,袁意不但回答上來了,而且還舉出對應的案例。
難不成自學真有用?
萬眾期待的光環破碎並未發生,反而覺得更亮了是怎麼回事?
在一片寂靜中,還是吳教授開口打破了沉默:
“袁意是吧?我記住你了!坐下吧!”
“雖然你剛才的回答有些瑕疵,但的確是超出了大一新生應該有的水平!”
“我說到做到,今後我的課你願意上就上,不願意上就就算了,只要期末考試及格,絕不給你掛科!”
說著,他又對眾人爽朗一笑。
“每個人的學習方法不同,大家可不要跟他學,我還是希望大家能多來上我的課。”
“要是你們都不來聽課,那我也太沒面子了。”
班裡眾人這才緩過神來,附和著笑笑。
看著坐下的袁意,他們心裡頓時複雜起來:
既有佩服又有警惕!
本以為狀元不上課,是自暴自棄了,結果人家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正如那句話所說,學霸不死,爾等終究只是陪襯的分母。
要是他所說的自學了大一課程不是吹牛,那自己還能趕上嗎?
捫心自問之後,法學一班眾人心裡頭一沉,心情緊迫的想道:
看來這段時間還是太鬆懈了,中午不吃飯了,待會下課就去自習室學習去!
差距這麼大了,哪還有心情吃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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