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 封爵(第1/3 頁)
黎煜明連夜召見了柳傳志和姚勁波,三個人一直商量到第二天凌晨。並在第二天的朝會中,頒佈了黎煜明自封王以來的第一條命令,就是開建五等,既公侯伯子男。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裡,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秦以後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有所不同。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先秦文獻中有關爵制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下。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六等。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徵。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西周春秋爵稱,可大致分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級:
王
王在周王朝轄區內,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個別並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呂王、豐王等,都屬戎狄首領。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仍限於同周室關係較疏的蠻夷君長,即徐、楚、吳、越四國。
公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所見有周公、召公、畢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稱公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
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如燕侯、魯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有鑄、陳、紀等。齊桓公會盟諸侯一同尊周王以後,周王給予升爵一級的獎勵,從侯爵升為公爵。並將女兒嫁給齊桓公,由同姓諸侯魯公主婚。
伯
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多為文獻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有的是畿內封君,如榮伯、井伯、杜伯、單伯、散伯、徵伯、過伯、夷伯等。春秋時代明確稱伯的國君,主要有鄭伯和曹伯。周平王東遷時秦國護駕有功給予升爵一級的獎勵,從子爵改成伯爵。
子
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獻中其他諸子,尚無金文印證。楚國國君開始的正式書籍記載為子爵。後來其國君請求改封爵位不成而自封楚王。
男
《春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一九六七年陝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男所作銅鼎,證實許國國君的爵稱確為男爵。
戰國時期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制。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執珪,情況較為特殊。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嫋、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