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第2/4 頁)
就要施以*,對那些敢於反抗革命的地主富農驅逐家門,分其家產,就地正法,而農會在執行上級政策的過程中,由於理解的偏差,工作也出現許多失誤。只要上級分下*的任務,農會就會無條件的執行,所以,一切權力歸農會,農會在農村中起著主導的作用,凡是對新生的政權不滿意,對新生的事物有抵抗情緒者,格殺勿論,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鞏固新生的無產階級政權,作為新生政權的代表就有著生殺予奪的權力,那時候,上級往往對*舊勢力和反革命往下級分任務。為了完成任務農會一開會,一研究第二天就可以把物件押赴刑場,有的被砍頭有的被亂棍打死,這一招也真靈。雖然當時也有不夠死刑的被處死,但被*的用老百姓的觀點看,一般情況下沒有好人,同時也起到鞏固政權的作用,這是老年講的真正故事,後來,全國政權鞏固後,農會已完成了歷史任務,農村先後建立了初級社、高階社、集體農莊,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它就是農村中的一級政府。這時的農村的第一級政府決定著農村的命運。這時,一切行動聽指揮是這個時候的特徵,農村的幹部是一切事物的主宰,生活資料的分配,農活的分工,婚喪嫁娶,鄰里糾紛,打架鬥毆,離婚調解,都由農村的村一級政府負責,人們離開村一級政府寸步難行,幹活由村幹部分配,吃糧由村幹部分配,出門向村幹部請假,並由村政府出具證明介紹信,犯了紀律向村政府寫檢討,犯了錯誤,由村幹部處理,尤其是犯了村規民約的人,村幹部可以派民兵將其捆綁起來進行遊街批判,抽打,關禁閉,至於死了人命,也不會被追究,那是“犯人”根本沒有申辯的權利。到了一九八二年,國家解除禁錮之後,為了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力,出臺了村民自治法,村民有了一定的自由和權力,村一級政府也變成了鬆散型的村民自治,村會會的人選由村民自由選舉,不再由上級指派和任命,可是過慣了幾十年習慣的人們也有些擔心害怕,擔心農村會出亂子,擔心農村出現無政府狀態。當時也有一定的道理,作為縣鄉兩級政府也恐懼農村的失控,一直不把村民自治法貫徹執行,直到*年,實施村民自治要強力推進,可是農村也出現了一些怪現象,剛剛衝出牢籠的農民有了反抗精神,同時也出現一些混亂現象,有些農民該履行的義務也不在履行,有的農民到各級反映情況,並要求村民自治,當一些農民組織起來到鄉鎮和縣裡討說法時,要求自己選出自己的心目中的村長,並要求上級解釋村民自治的概念,縣鄉兩級的領導為了穩定農村的局面,向村民介紹說:“村民自治的條件更嚴,以前村民組織是一級政府,和上層政府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當然要服從,現在是指導關係,農村的工作由鄉鎮政府指導,這指導比領導更具有法律性,以前是領導關係,是領著大夥,領著下級幹,現在是指導關係,不用領著幹,而是指著下級幹,只要上級用手一指,不用發話,你就得去幹。要琢磨著上級政府的心思去幹,也不用上級指手畫腳了,讓你們的村民揣摩著上級的心思去幹,這就是領導與指導的區別。正是這樣的解釋,村居自治推遲到二十一世紀才得以真正落實,農民才真正實施了自己的願望,選出了自己心目中的村幹部。
多少年後,我想到,那些靠愚民政策忽悠人民,得以求得社會安定的做法,雖然暫時迴避了社會矛盾,但終不能阻擋時代的潮流,要想真正安撫百姓,還要設身處地的為老百姓著想,還人民權力和自由,那些過慣了發號施令的權貴們,想長久的愚弄人民只能是暫時的,最後還要還政於民,我為那些愚弄人民的行為感到可笑,又為人民獲得自由權力的艱難而感到痛心,但願為官者把領導與指導的概念向人民解釋清楚,免得人民在新的概念下再一次產生新的恐懼,幸虧新一代的公民有了文化,也不會輕易受為官者的糊弄和忽悠,讓他們獲得真正的權力和自由。
(39)絲瓜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