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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盜竊處理、租佃、僱傭、商業高利貸和債務、婚姻、遺產繼承、奴隸地位等條文。漢穆拉比法典比較全面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情況。
在巴比輪社會中,除了奴隸主和奴隸,還有自由民。這部法典的很多條文是用來處理自由民的內部關係的。處理的原則就是&ldo;以牙抵牙,以眼還眼&rdo;。比如,兩個自由民打架,一個人被打瞎了一隻眼睛,對方就要同樣被打瞎一隻眼睛作為賠償;被人打斷了退,也要把對方的退打斷;被人打掉牙齒,就要敲掉對方的牙齒。甚至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房屋倒塌,壓死了房主的兒子。那末,建造這所房屋的人得拿自己的兒子抵命。
漢穆拉比法典對奴隸主、自由民、奴隸有著不同的規定:如果奴隸主把一個自由民的眼睛弄瞎,只要拿出一定數量的銀子就可了事。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隸,就不用任何賠償。奴隸如果不承認他的主人,只要主人拿出他是自己奴隸的證明,這個奴隸就要被割去雙耳。法典甚至規定奴隸打了自由民的嘴巴也要處以割耳的刑法。屬於自由民的醫生給奴隸主治病,也是膽戰心驚的。因為,如果奴隸主在開刀的時候死了,醫生就要被剁掉雙手。
為了鞏固奴隸主的統治,法典還規定了一些更嚴厲的條款:逃避兵役的人一律處死;破壞橋樑水利的人將受到嚴厲處罰直到處死;幫助奴隸逃跑或藏匿逃亡奴隸,都要處死;如果違法的人在酒店進行密謀,店主如果不把這些人捉起來,賣酒人也要被處死。
巴比輪社會裡自由民還包括租種土地的小農。他們也受著奴隸主的沉重剝削,他們每年要把收穫量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二分之一繳給出租土地的奴隸主。法典中還規定:債務奴隸勞動3年可以恢復自由。但這僅僅是給自由民的一點小恩小惠。奴隸主逼迫一些還不起債的自由民成為債務奴隸,反過來又用這種規定來籠絡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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