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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根據監控錄影顯示,從晚上十點到第二天早上四點多,這七個小時的時間,她行動不自由,你怎麼解釋?&rdo;

&ldo;困了她多久,我並不知道,確實是一直在做。要說原因,只能說,慾念太強。&rdo;

&ldo;七個小時?這用慾念可以解釋?&rdo;

葛笠看了他一眼,&ldo;看來這位檢察官不能理解。&rdo;

檢察官受了他的譏諷,臉色不大好看。&ldo;如果需要,可以請醫學鑑定。一個正常的男人,可以維持多長時間。&rdo;

&ldo;那是不是先要界定,怎樣算一次?&rdo;

法官敲了下法槌,&ldo;被告肅靜。控方繼續發問。&rdo;

&ldo;你試圖收買被害人……&rdo;

&ldo;不是收買,只不過是想做些事情。&rdo;

&ldo;就是掏錢?&rdo;

&ldo;也可以是他們選擇的其他方式。&rdo;

&ldo;你習慣於這麼做?&rdo;

&ldo;第一次。做錯事想補償,是一個人應該有的良心。&rdo;

&ldo;但你的表現顯然很鎮定,非常有條不紊。&rdo;

&ldo;這只是與我個人的心理素質有關。&rdo;

庭審結束出來,兩個檢察官小聲交流。

這個案子並不複雜。如庭審所說,被告襲擊了被害人之後,沒有馬上離開,而是等在酒店。之後也的確如他所說,向前臺留話,如果有人要找他可以直接打電話。甚至連房都沒有退,交待不要清掃。所以,被害人帶著警察直奔目的地,現場各類證物提取完備、被告供認不諱,罪名成立沒有任何分歧,被告簡直是為了教人知道什麼是強&iddot;奸罪而故意犯下的。

但從公訴的角度,被告也不是什麼好對付的主兒。

首先是動機。儘管被告聲稱,自己是臨時起意。但臨時起意到擄人到酒店、並延續到七個小時,這就異常了。偵查人員一度懷疑他是喝了酒。那天晚上,在事發地點前三公里就有查酒駕的點兒,但就是讓他繞過去了。偵查人員也曾查過他那天的行程,行程很簡單,從公司出來直接開車上路。晚飯都是叫的外賣在公司吃的,一盤餃子、一熱一涼兩個普通的菜,有據可查。這點東西裹腹可以,撐起一頓讓人大醉的酒是絕無可能。

其次,是時長。長達七個小時,被告有非法拘禁的嫌疑。但是,被告說自己一直在做、並沒有採取額外的手段。被害人說,自己後面是昏過去的,醒來聽見浴室裡有水聲,就趕緊跑了出去,她並不知道時間,也不能確定被告是否一直在做,但被告的確沒有採取其他限制她的手段。所以,檢方對被告說連續做七個小時雖然存疑,就是落實不了非法拘禁。

此外,雖然被害人為被告所強擄到酒店、且持續這麼長時間,可除了激烈情&iddot;事的痕跡外,被害人身上並沒有什麼大傷。

這些判刑的加重情節都沒有,讓人懷疑被告是不是有預謀、有理智、有經驗的犯罪,但沒有證據就只能是猜疑。

所以,這就是一個十分清晰、但仍有疑問的案子。

年輕一點的檢察官說,&ldo;按說這麼優秀的人,肯定不缺女人。真有火躥起來,找人就可以了。估計就是喜歡強著這一口,事後再塞點錢,做習慣了。但這次對方是葉明璋的女兒,不缺錢,他就栽進來了。說來,這個姑娘才是真可惜,才二十出頭,我聽說男朋友為了這個分手了。要說葉明璋是個老謀深算的主兒,怎麼還真鬧出來了?&rdo;

&ldo;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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